一、甲、乙、丙三兄弟為共同經營事業,合夥成立 A 企業社;三人約定由長兄甲為負責人,對外執行業務。為此,甲前往 B 銀行開立「以 A 企業社為戶名」的帳戶。某日,兄弟三人一致決定:購置汽車一輛,藉以拓展業務範圍;無奈創業維艱,因此也約定了新台幣(下同)50 萬元的預算上限。數日後,甲以 A 企業社負責人的身分,向熟識的二手車商丁表達購車需求。一陣議價之後,最終以 55 萬元的價格成交 X 車;至於價金,雙方則約定直接匯入丁在 B 銀行所開設的帳戶。甲依約將 55 萬元價金,從 A 企業社之帳戶匯款至上開指定帳戶。孰料,丁在駕駛前往交車途中,竟遭後方來車追撞,X 車因此全毀;經調查,丁並無任何肇事責任。知悉上情的兄弟三人,爰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丁請求返還 55 萬元。不料,丁在匯回的過程中,竟因一時操作疏失,誤將款項匯入其他第三人之帳戶。試問:甲、乙、丙三人,是否仍得向丁請求返還 55 萬元之現金或匯款?(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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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下同)94 年 1 月 15 日出生之甲,於其父死亡後繼承取得 A 地所有權,111 年 12 月 28 日甲自行將該 A 地以 3000 萬元出賣與乙,且因乙已於 112 年 1 月 20 日依約支付半數價金,甲遂於同日將該 A 地所有權移轉與乙,未料甲之母丙於 112 年 2 月 1 日知悉上情後,表示甲為未成年人,拒不承認系爭買賣契約,乙擔心日後甲會向之請求塗銷登記,遂將該地通謀虛偽出賣並移轉與其好友 T,詎料,在眾人均主張自己對 A 地享有權利時,該 A 地卻為戊所無權侵占。試問:甲乙與丁三人何者得對戊請求返還 A 地?此外,乙嗣後因為股市大跌導致資金週轉不靈,因而無力支付剩餘半數的價金,甲遂依照原先買賣契約之約定,將乙原已支付的半數價金即 1500 萬元充當為違約金,並依法解除契約,但法院認為違約金數額過高,故酌減至 500 萬元,試問乙得否請求返還經酌減數額以外之 1000 萬元?(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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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於 X 市、性格火爆之甲男,經友人丙結識同樣是,性情中人之乙女。甲乙相識後閃電結婚,然蜜月旅行時旋即鬧翻,各自搭機回台,自此形同陌路。再次相見,已經 2 年後至戶籍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之時。在這 2 年中,友人丙屢屢試圖協調兩人不成,最後在甲乙兩人要求下,無奈於離婚書面之證人欄簽字,但並未隨同辦理登記。另一名離婚證人為現居 T 市的乙女之母丁。然丁從一開始即反對此婚事,並拒絕與甲男有任何接觸,僅在乙女請求下,在離婚書面證人欄簽字後寄給乙女。第三名證人戊則為乙女委任律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離婚事宜之秘書。戊陪同乙與甲一同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且也在離婚證書證人欄上簽名。婚前甲有價值 1000 萬之 A 屋一棟。乙則無財產。在離婚登記時,甲之財產除有 A 屋外,並有 A 屋出租之 2 年租金共 100 萬元。乙在離婚登記時,除有累積 2 年薪水共 200 萬外,還因情場失意而專心打拼事業,獲得額外績效獎金 200 萬。此外,乙因父親過世而繼承價值 2000 萬之 B 屋。離婚登記隔日,乙女驟因車禍意外去世。請問:甲乙的離婚是否有效?乙女之財產應該如何分配?請附法律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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