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 社群分享
班\組別: 丙組辛組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112
全卷點數: 0 點  下載考題(免費)
點閱次數: 1366
銷售明細: 34
一、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 10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丙曾經切結出具如下保證書(下稱「切結保證書」)『本人丙○○承攬甲之別墅工程,業已收訖全部工程款在案,為保證依約如期完工,本人願簽立系爭支票一紙作為保證……。如上開工程未如期完工,本人同意該保證支票無條件應予兌現,作為賠償,同時本人之連帶保證人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拋棄一切抗辯權』,乙、丙均簽名於該切結保證書上。詎料丙遲遲未完工,故請求乙依民法第 739 條保證契約之規定負保證人責任」;乙則抗辯:「系爭切結保證書為從契約,應隨主契約即工程契約而存滅,因預定別墅所在土地涉及用地限制而不能興建豪宅,故該工程契約無效,從而其不負有系爭款項之保證責任」。問:
1.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及整理爭點?如法院認為系爭「切結保證書」實則係擔保契約而非保證契約,故具有獨立性,不受主契約有效成立為必要時,得否以乙應負擔保責任為理由而判決甲勝訴?(25 分)
2.丙在本訴訟審理中,能否參與本訴訟程序?其訴訟法上地位為何?假設本案確定判決係認為工程款債權不存在,所以甲對乙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25 分)
二、X 列 Y 為被告,訴請法院判命 Y 給付 X 至少新台幣(下同)9 萬元,事實及理由陳述:X 於 111 年 12 月 12 日搭乘 Y 所開計程車,行經羅斯福路與新生南路交口,與 Z 所駕駛貨車相撞,致 X 之頭、胸受傷,已支出醫療費 5 萬元,且因受傷痛苦不堪,請求慰撫金 4 萬元,提出醫院收費憑證,並聲請傳訊證人 P。Y 具狀否認其於發生車禍有何過失,且主張 X 並未因此而受傷。試附理由回答:
1、法院適用小額程序審理本件訴訟,X 在言詞辯論時擴張聲明,請求共 25 萬元,主張醫療費用為 15 萬元,慰撫金為 10 萬元。Y 抗辯 X 所追加之請求非屬小額訴訟,且 X 之原訴為一部請求,均不合法。法院就此抗辯應如何處理?(20 分)
2、法院就本件 X 之請求進行本案審理時,如何為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其集中審理方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集中審理方式有何不同?(20 分)
3、Y 在言詞辯論時,對 X 提起反訴,主張於發生交通事故當日,由於和解不成,X 乃強行取走 Y 所有之 A 手機,故請求返還該手機。關此反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如 Y 之反訴被裁定駁回,其可否聲請就該請求為審判?(10 分)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