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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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丙組辛組
科  目: 民法(B)
年  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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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經銷商甲出售某型號全新限量跑車一台於乙,價金 300 萬元,甲依乙之請求將車交運送公司丙運送到乙之住所以外的地點,迫不及待入手該型新車之丁,因市場上同型新須等待一月才能交貨,就在甲交運後不久,向甲表示願以 350 萬元高價買受同型之車,甲見有利可圖,在運送途中,指示丙將車轉運給丁,丁受領車後,停放在路邊,不幸遭落石擊中,嚴重毀損無法修復,經查車於甲交付於丙運送過程中,非因甲及丙之過失內部零件受損,甲及丙均不知其事,車滅失後,才發現內部零件已有損壞。試分別說明乙及丁所得主張之權利。(35 分)
二、甲於民國 90 年間同意乙無償使用甲所有之 A 地,未約定土地使用期限,乙在其上建造二層樓之 B 屋(未取得建照執照之違章建築)一棟,並將其出租與丙,租期 10 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5 分)
(一)租期屆滿後丙未依約返還 B 屋,乙因此主張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767 條,或依民法第 184 條,訴請丙返還 B 屋,有無塑由?
(二)嗣乙之 B 屋經其價權人聲請查封拍賣,由丁拍定買受,並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即以丁不得繼受伊與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屬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訴請丁拆屋還地,是否應予准許?
(三)承題二,如認為不應准許,甲得否請求丁給付使用 A 地之對價?試設想可能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甲生前作成代筆遺囑,指定其所有之 A 地由乙單獨繼承。甲於 2019 年 8 月 1 日死亡,其遺產有 A 地(價值 1000 萬元)及 200 萬元存款。甲之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共二人。乙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單獨持遺囑至地政機關,將 A 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繼承登記),並將此事於同年月 2 日通知丙。但丙遲至 2022 年 8 月 2 日才向法院起訴,主張甲之遺囑處分侵害了丙之特留分,請求塗銷上述繼承登紀,並請求法院裁判遺產分割,分給乙相當於 300 萬元之遺產。乙則抗辯:丙係對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自丙知悉侵害時起已超過二年,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產生表見繼承人與真正繼承人身分互易之效果,從而丙不具繼承人之身分,丙無特留分,亦不得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設甲之遺囑有效,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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