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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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民法組
科  目: 民事財產法
年  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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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其所有之 A 屋無償出借予乙占有使用。某日,A 屋突生漏水之現象。因甲出國度假,一時之間乙無法與甲取得聯繫,只好緊急自行召請丙前來修繕。因 A 屋管線設計不良,雖丙之修繕過程並無瑕疵,惟終究未獲任何成效。然而,丙仍以雙方有契約關係為由,向乙請求新臺幣 5000 元之工資,自遭乙斷然拒絕。丙乃轉而向甲請求償還上開新臺幣 5000 元之工資,雖甲於回國後非常肯認乙之作法,惟仍拒絕丙之請求。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乙與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二、乙自甲所經營之超商處獲贈一只由 A 公司所生產型號 007 之熱水瓶,市價新臺幣 1000 元。甲與乙約定,乙應前來甲處提領該熱水瓶。
於該型號之熱水瓶到貨後,甲隨即通知乙,即日起可隨時至甲處提領該熱水瓶。甲亦於欲交付予乙之熱水瓶外包裝盒上書寫乙之姓名及其手機號碼,以便與其他同型號之熱水瓶相區隔。然而,卻在乙提領前,因甲之重大過失導致該欲交付予乙之熱水瓶滅失。甲乃將此一情事通知乙,乙便向甲主張,因甲尚未為現實提出,所以甲應重行給付予乙一只同型號之熱水瓶。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三、請就民法第 83 條規定之妥適性進行分析論述。(25 分)
四、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 60 分之 6、60 分之 13、60 分之 41。
丁於 101 年 2 月以「設定」為登記原因,登記取得 A 地之地上權。經查,土地登記申請書內容記載如後:「申請登記事由:地上權登記,登記原因:設定,備註:本案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辦理,權利人:丁,義務人:甲乙丙,地租:無,預付地租情形:無,簽名處:乙丙、丁(印文)」。
乙丙二人嗣後擬將 A 地全部出售予戊,甲有意行使優先購買權。然丁亦稱以其地上權人身分,就 A 地享有優先承買權。
請問甲除優先購買權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反制丁?請由甲為共有人的角度,檢視丁的法律地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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