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為擔心其名下之 A、B 二筆土地遭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便與友人乙商議假借買賣之名義,將之移轉登記與乙,待日後債務解決後再登記回甲名下。乙雖同意,但表示若兩筆土地均移轉至其名下,可能有被發現是惡意脫產,便向甲提議,A 地移轉與乙,B 地則另行登記與第三人。甲同意之。但乙暗地裡則向丙表示,其已向甲談妥購得其 B 地,願轉賣給丙。丙不疑有他,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購買 B 地。隨後甲、乙二人按計畫就 A、B 地分別訂立買賣契約,價金均記載為一千萬元;甲按照計畫將 A 地移轉登記與乙,並將 B 地按買賣契約之記載,移轉登記與乙指定之丙。乙卻再將 A 地出租與不知情的丁。嗣後甲與債權人之爭議解決之後,發現乙將土地出賣及出租的事實,便向丙、丁請求返還土地。丙、丁均主張其等不知甲、乙間之約定,故得依買賣契約及租賃契約取得所有權及租賃權,拒絕返還。請附理由說明:甲與丙、丁之主張何者有理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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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出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取得一筆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貨款債權(下稱 A 債權)。同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將 A 債權設定讓與擔保給丙銀行以取得融資貸款。而後,甲公司在 1 月 20 日又將 A 債權讓與給丁公司以抵償自身積欠的債務,並於隔日將此債權讓與情事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於 A 債權屆清償期後向丁公司清償,不料,隔日丙銀行出面向乙公司表示自己才是 A 債權之權利人,並請求乙公司清償債務。試問:丙銀行之主張有無理由?丁公司得否終局保有從乙公司受領之給付?(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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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乙女為新婚夫妻,婚後定居台南。某日,乙獲得台北某大學教職,為免去乙南北奔波之苦,甲在台北另購新居,供乙平日在台北工作時居住。甲乙委託丙設計師擔任新居裝潢工作,雙方約定丙應於 2021 年 10 月 31 日完成裝潢工程。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共 25 分) (一)甲乙滿心期待 11 月時可以入住新居,惟丙於同年 10 月 15 日表示,因疫情缺工,工程進度將推遲 1 個月,甲乙失望之餘,囑咐應儘速完工。不料時至同年 11 月底,丙仍未完工,並稱疫情導致原物料短缺,請求再寬限 1 個月,甲乙無奈之餘,只能接受並要求儘速完工。孰料,丙於 12 月底仍未完工,且告知年底缺工缺料,工程尚須 1 個月方能完工,甲乙忍著心中怒火詢問丙何時能完工,丙保證在年節前即可完工。不料,2022 年 1 月中,丙又告知適逢年節前大缺工,工期將再推遲 1 個月,甲乙認為丙毫無履約誠意,而擬解除契約,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二)案例事實同(一),不同的是,甲乙經過不斷的等待,丙終於在 2022 年 3 月初完成裝潢工程。甲乙對於丙的遲延完工甚感憤怒,遂向丙表示:若無工程遲延情事,甲乙早在 2021 年 11 月起即得對於該屋使用收益,故丙應按該屋在租賃市場行情(每月 6 萬元租金)賠償相當於 4 個月租金之損害(2021 年 11 月到 2022 年 2 月止);另外,甲乙原定 11 月初慶祝遷入新居、12 月邀請親友慶祝乙生日,元旦連假在新居跨年,並在新居慶祝 1 月中旬的結婚紀念日,然因工程遲延導致計畫全數落空,就此心情上的不愉悅,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丙主張:乙 11 月份住在娘家、2 月份因寒假住在台南,並無相關費用支付之損害,而甲乙計畫落空之不開心與自己無涉,故僅願賠償 12 月份乙住在旅館的費用 3 萬元,以及 1 月份乙臨時租屋的 4 萬元。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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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對乙有新台幣(以下同)1500 萬元債權。為擔保該債權,丙提供其所有價值 1500 萬元之 A 不動產供甲設定限額 1000 萬元之第一次序通抵押權;另在 A 不動產上尚有丁之第二次序通抵押權(擔保 500 萬元債權),戊之第三次序通抵押權(擔保 500 萬元債權)。在此前提下,請就下列二種不同情形回答: (一)因甲在 A 設定之抵押權不足以擔保甲對乙之全部債權,乃另由庚提供其價值 1000 萬元之 B 不動產供甲設定未定限額之第一次序通抵押權,以擔保上述甲對乙之同一債權。如甲將其在 A 之抵押權的次序讓與予戊,而甲僅先對 B 不動產實行抵押權時,其得就拍賣 B 所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多少金額?(13%) (二)因甲在 A 設定之抵押權不足以擔保甲對乙之全部債權,乃另由辛與甲締結限額 1000 萬元之保證契約,保證乙對甲之上述債務,如甲將其在 A 之抵押權的次序讓與予戊後,乙屆期無法清償其對甲之上述債務,而甲僅先對辛請求履行保證契約債務時,其得請求多少金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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