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 社群分享
班\組別: 財經法組
科  目: 商事法
年  度: 112
全卷點數: 0 點  下載考題(免費)
點閱次數: 848
銷售明細: 15
一、A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稱 A 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分別為甲、乙、丙、丁、戊。甲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B 公司)推派之代表人,其餘董事以自然人身分當選與就任。A 公司擬召集股東會,討論議案包括:一、解除董事甲之競業禁止義務(以下稱「解除競業禁止案」)。二、免除對 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C 公司)之債權(以下稱「債務免除案」)。三、解任董事丙(以下稱「決議解任案」)。已知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 100 萬股,B 公司、甲、乙、丙分別持有 10 萬股,甲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約百分之 60。A 公司、B 公司皆無發行特別股。前揭股東會開會時有代表 70 萬股之股東出席,就「解除競業禁止案」部分有出席股東共計 40 萬表決權同意。甲有參與該案表決並同意,但 B 公司因迴避表決未出席。「債務免除案」部分已先經 A 公司董事會以全體董事出席與同意通過,惟該次會議後其他出席董事始得知乙為 C 公司之董事長。為此,於股東會議決「債務免除案」前,A 公司特別揭露乙與 C 公司之關係,但乙仍有參加該案表決並同意。最終該案得出席股東共計 40 萬表決權同意。另「決議解任案」部分,在丙抗議下,主席仍裁定丙不得參與表決,最終該案得 30 萬 5,000 表決權同意。試分析「解除競業禁止案」、「債務免除案」以及「解任董事案」之法律效力?(25 分)
二、A 上市公司從事新藥研發,近年投入龐大資源研發治療呼吸道感染藥物。這類藥品市場競爭激烈,歐美先進國家已有相關藥廠陸續取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藥證,並且投放市場。相較之下,A 公司藥品研發一直沒有好消息,連帶該公司股價表現不佳。某日,A 公司發布重訊表示,該藥品已經獲得 FDA 藥證,將進入量產,同時,該公司已接獲大訂單,預期公司營收將有倍數成長。重訊發布後,市場為之振奮,A 公司股價隨即上漲。
發布重訊前一天,A 公司以電子郵件告知各董事,說明公司新藥已經獲得藥證,並且接獲大訂單,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3 項與施行細則之規定,此屬於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依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故公司將於隔天早上發布重訊,向投資人報告這個好消息。
A 公司有七名董事,其中三名為獨立董事。甲獨董是一名商務律師,其收到電子郵件後,一來為公司感到高興,同仁們的辛苦終於有了成果,但本於律師的職業敏感度,細想之下又覺得頗為奇怪,該藥品的市場競爭很激烈,為何公司在取得藥證後立即取得大訂單,且之前未聽聞管理團隊提及此事,於是立即致電公司治理主管,詢問訂單相關事宜,並且表示這麼重大的事情,是不是應該開董事會大家討論一下。公司治理主管表示,這是業務部同仁開發的新客戶,甲一聽是新客戶,想要進一步詢問詳情,公司治理主管隨即表示,事涉公司與客戶間的保密協定,相關資訊恕無法提供董事知悉,且時間急迫,來不及召開董事會。
甲獨董於是致電董事長乙,對此表示疑慮,乙董事長請甲不用擔心,一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相關事宜將於下個月的例行董事會向各位董事報告。在甲獨董的強烈建議下,乙董事長承諾將於兩周後召開臨時董事會說明此事。臨時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各董事收到開會通知與會議資料,甲認為相關資對於此訂單的相關事項語焉不詳,要求公司治理主管提供資料,公司治理主管表示,由於涉及公司商業機密,將於開會現場提供相關資料。
與此同時,交易所接獲檢舉,指稱 A 公司重訊中所說的大訂單根本是一場騙局,所謂的客戶是乙董事長指示業務主管利用人頭於境外設立的公司,目的在進行假交易,虛增公司營收。交易所於是啟動專案檢查,要求 A 公司提供相關資訊。A 公司內部稽核於每月向各獨立董事進行稽核報告,向各獨立董事報告交易所前來專案檢查乙事。甲於是於董事會中詢問有關交易所專案檢查事宜,乙董事長表示,那都是同業惡意檢舉的結果,但甲仍認為應該審慎以對,提議應委任獨立專業的會計師與律師進行調查,並表示,若董事會不同意的話,他仍會行使獨董權力委任外部專家進行調查,乙、丙隨後也發言表示支持,董事會於是作成聘專家調查之決議。
交易所將專案調查報告送交金管會,金管會認為有違法疑慮,送檢方。經檢方偵辦發現,A 公司取得藥證不假,但所謂的大訂單與客戶,情節確如檢舉函所指稱,目的是虛增交易,拉抬股價。檢方於是提起訴訟,起訴書送交投保中心。A 公司股價在 A 公司遭交易所專案檢查被爆出時,連跌數日,於檢方起訴時,又連跌數日。
投保中心收到起訴書後,著手研究 A 公司系爭重訊是否構成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的民事責任。你是投保中心的律師,請針對以下議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報告:
1.系爭重訊是否屬於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的財務業務文件?
2.如何認定本案有無損失因果關係?
3.是否應列獨立董事甲、乙、丙三人為被告?
4.是否應列業務主管為被告?
(25%)
三、高明董事長為公開發行之菁英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及負責人,於 11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年終餐會當日,蓋用公司大小章以簽發面額為新台幣 1 萬元、發票日為當日、並於票據正面蓋有禁止背書轉讓及平行線章戳之無記名支票共 20 紙,分別置於紅包內,於當晚餐會供員工抽獎同樂。得獎員工由承辦餐會之同仁於協助發送紅包時將姓名記載於支票受款人欄。
甫來台灣工作之外籍勞工余仁幸運抽到支票紅包,余仁欣喜若狂,領取支票紅包後特向高明董事長致謝,並告知尚未在台開戶恐難領款,高明董事長乃同意立即於支票蓋有禁止背書轉讓及平行線章戳之處分別畫上刪除線,並在刪除線旁均親筆簽名。
余仁剛回宿舍,同鄉前輩同事阿烏立即脅迫余仁交出支票以償還余仁抵台後借款,進而搶走余仁的支票紅包。阿烏立即邀集其他同鄉一起至花花小吃店飲酒,並將支票交付花花小吃店用於付款。
餐敘隔日即開始 10 日春節連續假期,全公司都收到高明董事長賀節電郵,並附加說明,因已年屆 70 將自即日起退休,故已在 111 年 12 月 31 日轉移 60%持股,未來不問世事頤養天年。
元宵節時,花花小吃店電召阿烏至 A 銀行,由阿烏在票據背面寫上余仁及阿烏兩人之姓名以辦理支票提示。惟經過票據交換,花花小吃店僅取得退票理由單,票載付款人 B 銀行表示菁英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付款委託。試問,花花小吃店應如何主張權利?可能受到哪些抗辯?(25 分)
四、甲就其經營之工廠,向 A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民國 110 年 3 月 1 日之承保期間內,隔鄰乙所經營之工廠因電線老舊且電器使用過多,導致電線走火,引發火災,火勢延燒至甲之工廠,使得該工廠及廠內之機器設備與貨物全部燒燬。經保險公證人調查之後,認定甲所受之保險損害共計一千二百萬元。甲與乙於 110 年 3 月 20 日商談賠償事宜時,心想既然另有保險理賠,便與乙達成和解協議,同意由乙賠償四百萬元,並拋棄其餘權利。乙隨即於同日履行之。然甲於同年月 25 日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並未告知該公司前述和解與賠償之情事,因而獲得 A 公司一千萬元之保險金給付。隨後 A 公司向乙代位追償,乙提出和解書與付款證明,認為自己的賠償責任已經消滅,拒絕再次賠償。A 公司遂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全部保險金。請附理由詳細說明:A 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25%)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