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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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公法甲組公法乙組
科  目: 憲法
年  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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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處理網際網路違法訊息傳播所帶來的問題,主管機關擬於相關法律中新增「資訊限制令」制度,請附理由評析以下草案規定的合憲性:
(一)主管機關調查線上平臺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法院於審理後,認前項聲請有理由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對該資訊移除、限制其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資訊限制令。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給予提供第一項內容之使用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斟酌其利益及公益之衡平,必要時得徵詢產業自律組織之意見。(30%)
(二)資訊限制令聲請經法院裁定前,主管機關認為線上平臺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線上平臺應予配合。
前項加註警示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十日。(20%)
參考資料:
1.線上平臺的定義為:指依使用者要求,將其所儲存之資訊向公眾傳達之特定型態資訊儲存服務。
2.依據立法理由的說明,加註警示的內容,例如:「本資訊正由法院資訊限制令程序審議中」或「關於本文所提及之資訊,可再參考以下機構之說明(網址連結)」
二、甲男為執業律師,患有重度之思覺失調症(所謂「精神分裂症」)。其得知妻子乙女懷孕,非常高興。但乙女擔心將來孩子會遺傳丈夫的精神疾病,所以一直在考慮實施人工流產,而甲男卻堅決反對。懷孕四個月時,乙女毅然決定單獨至診所墮胎,醫師也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及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之規定,為其實施人工流產手術。
甲男得知妻子不顧其意願而墮胎後,極為憤怒,就引用司法院天字第一號函釋(其內容為「配偶一方傷害胎兒或已出生子女者,另一方得以侵害父親權或母親權為由,向為傷害行為之一方配偶請求損害賠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各級法院均以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為依據,判決甲男敗訴。
甲男認為,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之規定,乃是源自納粹時期惡名昭彰的優生學,侵犯了胎兒的生存權,也歧視了有可能有遺傳精神疾病之胎兒而違反其平等權。甲男亦認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僅規定「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而未規定依「第一款」實施人工流產亦應得配偶同意。此乃對有精神疾病配偶之歧視,牴觸憲法第 7 條。因此在判決確定後,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以及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之合憲性。
憲法法庭受理後,整理出以下主要爭點,將舉行言詞辯論:
(1)胎兒是否為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與第 7 條「平等權」之權利主體?若答案為肯定,請問懷孕期間長短與其受保障之程度有無差別?
(2)在爭點(1) 為肯定之假設前提下,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及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是否違憲?
(3)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是否違反甲男之平等權?
(一)您受憲法法庭邀請擔任言詞辯論鑑定人。請引用憲法條文、學理、釋憲先例,就上述三個爭點,依序提出正反可能見解進行分析交鋒,並提出您的見解。(40%)
(二)又,前揭司法院天字第一號函釋,司法院有無權限做成此類函釋?該函釋對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是否有拘束力?此一問題也請一併引用相關法規解釋回答之。(10%)
【參考法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第二項)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其範圍如左:......二、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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