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之債權人甲主張乙對第三人丙有金錢債權且怠於行使,為保全其債權,代位乙訴請丙清償債務,並由甲代為受領。試問:(40 分) (一)甲之訴訟繫屬中,乙之其他債權人丁亦代位乙訴請丙清償該債務,丁提起之訴訟是否重複起訴?該法院如何處理? (二)甲於訴訟中,將其對乙之全部債權讓與戊,是否影響甲實施訴訟之權能?法院如何處理?戊得否聲請代甲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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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償還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甲於訴狀內稱,乙向甲借款二百萬元一直未返還,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還清借款。( 1)法院於言詞辯論時發現該筆借款已經逾十五年,審判長乃向被告闡明是否欲主張消滅時效抗辯,被告立即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乃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問:該判決是否合法?( 2)承前案例,若法院審理時發現被告確實積欠借款但無力清償,乃於判決主文判命被告應分十期償還借款,此外並命被告應依法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問:該判決是否合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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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審 A 地方法院受理某民事事件後,分案由甫分發至該法院一個月之 B 候補法官承辦,但基於辦案經驗與品質要求,故司法院曾發函要求必須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以合議庭形式辦案 2 年(並由該 B 候補法官擔任受命法官),A 地方法院因此乃分案以合議方式進行審理。詎該事件進行 1 年後,合議庭將該已進行之事件,改為由該 B 受命法官獨任審判,該 B 候補法官乃將該事件逕行終結辯論,並為判決之宣示。該事件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上訴至第二審法院,指摘該判決之法院組織不合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要求。試問:上開指摘是否有理由?第二審法院如認為有理由,應如何判決?(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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