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剛滿 18 歲得知母親乙透過購票系統購得某歌手封麥的最後一場演唱會門票,乃藉由幫乙代取門票之機會,照相後上傳社群網站,自稱乙無法參加而擬出售門票,並以高於票面價(票價 2000 元)之 3000 元價錢出售。甲之高中一年級學弟丙,得知其母親丁未能購買到門票,傷心不已,乃連絡甲,並匯款 3000 元給甲,丁欣喜若狂,並購買周邊商品,打算索取歌手之親筆簽名,花費 1000 元。演唱會將屆,甲避不見面,丙向乙索取演唱會門票,乙拒絕。丁得知後,深受打擊,心情鬱悶,赴醫院診療花費 500 元。問:甲丙間之契約效力如何,又丙及丁得向何人請求賠償以及其賠償範圍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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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D 地所有人,丙為 BCE 地所有人,丁為 F 地所有人(甲乙丙丁之土地如附圖所示),丙死後其土地由子女戊己庚共同繼承。其後戊己庚將繼承土地分割為 BCE 三宗土地,並完成登記(戊為 B 地所有人,己為 C 地所有人,庚為 E 地所有人),請問: (一)己需要通行 E 地至公路因而向庚主張無償通行權,是否有理由?(10 分) (二)戊向甲主張袋地通行權,被甲所拒絕,因此戊跟乙商量,由乙為戊設定 D 地之地上權,戊得於 D 地上建築房屋並且通行至公路,同時戊向辛借款 100 萬元,並以 D 地之地上權為辛設定權利抵押。其後戊因發票中獎獎金數百萬,因而乾脆將 D 地買下,請問其於 D 地之地上權是否因混同而消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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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和乙簽訂由甲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買賣契約中約定價金分 3 期給付,甲於簽約日給付第 1 期價款 4500 萬元給乙,乙則將 A 地移轉登記為甲所有。契約約款載明,甲遲延給付且可歸責時,乙得將甲已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甲未依約定期限給付第 2 期價款 2000 萬元,乙為催告,甲仍不履行,乙則向甲表示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所給付之價金 4500 萬元。乙旋即起訴甲,請求甲返還 A 地,甲抗辯乙沒收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法院判決則酌減為 2500 萬元。另外,乙為買 B 地,向丙借款 100 萬元,屆清償期,乙未返還。隨後,丙無權處分乙所有之 C 畫,以價金 120 萬元出賣給善意不知之丁。乙對丙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損害和丙所為時起,剛罹於二年之短期時效。試問:(50 分) (一)甲得否以其對乙負回復 A 地之給付義務,與乙應返還予甲之過高違約金餘額 2000 萬元,為同時履行抗辯? (二)乙向丙主張返還出賣 C 畫之利益是否有理由?丙得否以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與乙對其之利益返還債權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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