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列 K 公司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 K 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以下同)90 萬元之判決。原告主張的事實主要為:「甲於民國(以下同)111 年 10 月 15 日與 K 公司之業務員乙洽談購車事宜,後甲同意購買 K 公司之 A 車並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 90 萬元。業務員乙將貼有『K 公司專用帳戶』貼紙之一張帳戶(帳號)資料交給甲,並告知甲將價金款項匯入此帳戶中。甲於 111 年 10 月 20 日完成 90 萬元之匯款,惟乙卻遲未處理交車事宜。一個月後甲致電 K 公司,其主管告知甲:『本公司並未收到甲的匯款,無法交車』。因乙是 K 公司之受僱人,乙捲款造成甲的金錢損害,K 公司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此,被告 K 之答辯意旨略為:「甲尚未匯款給 K 公司,甲匯錢的帳戶可能是業務員乙的個人帳戶,存摺上所貼的「K 公司專用帳戶」貼紙是乙個人自行製作,而乙已離職且不知去向。此事係乙私吞消費者款項之個人不法行為,須對甲賠償者為乙,而非 K 公司」。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法院應如何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若於審理中,原告補充主張:「於購車時,乙仍為 K 的業務員,亦為履行輔助人,乙的歸責事由如同 K 的歸責事由,甲既已與 K 簽約,甲匯錢給乙之行為已發生對 K 給付 90 萬價金之效果。依此,K 仍負有給付 A 車之義務,若不給付則應返還原告 90 萬元。」對此,法院應如何闡明?(25 分) (二)於本件審理中,當事人雙方對於「甲購車簽約時,乙是否仍為 K 之業務員」一事(以下稱「X 事實」)有爭執,且被告另主張「原告甲疏未注意其匯錢所匯入的帳戶非為 K 公司帳戶,甲亦有過失」之事實(以下稱「Y 事實」)與「被告已盡選任監督之注意義務」之事實(以下稱「Z 事實」)。關於 X 事實、Y 事實與 Z 事實之存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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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甲、乙列丁、戊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命丁、戊連帶給付新台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判決。原告之主張主要為:「Y 於民國(以下同)108 年 10 月 1 日向 X 借款 100 萬元,X 亦已交付該 100 萬元借款予 Y,約定 111 年 9 月 30 日返還。Y 屆期未返還借款,經催告後仍未向 X 返還。嗣後 X 與 Y 均於 112 年 1 月相繼死亡,X 之繼承人為甲、乙、丙,尚未進行遺產分割,Y 之繼承人為丁、戊。丙不願擔任原告,甲、乙遂依消費借貸關係之債權(以下稱「系爭債權」)請求丁、戊連帶給付 1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若被告主張此訴訟之原告不具當事人適格,是否有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若於訴訟中丙依法拋棄對 X 之繼承權,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而為全部勝訴之本案判決。丁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中主張:「因 Y 死亡時並無遺產,基於有限責任,此 100 萬元之借款債務無庸清償」。丁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戊?若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原告甲向法院撤回對丁、戊之起訴,是否有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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