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師 A 係 K 診所負責醫師。K 診所於網站上刊登隆乳型手術之廣告,並刊載未以馬賽克遮掩之乳房手術前後圖片等資訊內容之醫療廣告。主管機關審認系爭廣告刊載未以馬賽克遮掩乳房性徵圖片之有傷風化廣告內容,並刊載診所名稱及相關手術名稱資訊,A 透過網路刊登系爭廣告予不特定對象之方式,宣傳醫療業務等情,屬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此次係 A 第二次違反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規定。主管機關乃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5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經合法組成的法定專家委員會多數決審議通過,裁處 A 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A 於陳述意見時主張,他是醫師,開設整型診所,在診所門口張貼廣告,是醫療業務的正當行使。廣告內容當然是並列整型前整型後的照片以為比較,效果最大。如果以馬賽克遮掩,如何得知整型成果?而且他也只有公布整型處之照片,患者身體的其他部分沒有絲毫露出,所露出之整型處照片也沒有任何猥褻淫穢可言,並未有傷風化。主管機關不採,反而認為,系爭廣告放在診所門口,可能讓未成年之青少女看見而去整型,那就更嚴重了。這一點未予追究已屬寬容,乃裁罰如上。請問,上開裁罰有無理由?(40 分) 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醫療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衛生福利部 105 年 11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令釋:「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一、醫療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為 COVID-19,新冠肺炎或新冠疫情),我國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以三級開設之方式,宣布成立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為指揮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其後於同年 2 月 27 日將指揮中心開設層級提升為一級,由時任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擔任指揮官。伴隨著指揮中心開設以及 COVID-19 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為 COVID-19 特別條例)所賦予之權限,關於各項防疫措施的推展,皆是建立在指揮中心的諸多防疫政策上。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而傳染病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依同法條第 2 項之授權所訂定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第 4 條則規定,「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第 8 條規定「指揮官得依流行疫情狀況通知有關機關,依指定時間派員進駐本中心。」並於進駐後掌握最新動態資訊及狀況,將因應建議或遇有需跨機關協調之情形,陳報權責長官,並會報相關權責機關(第 9 條參照)。其第 10 條進而規定,「本中心得以本中心或指揮官之名義對外行文。」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關於行政組織法的問題: (一)依此規定所成立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其行政組織型態可能的選項為何?如何判斷?(20 分) (二)為因應疫情所制訂之 COVID-19 特別條例,其第 7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在此規定之下,前述(一)之判斷是否有不同之處?此一條文是否可作為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權限委任及委託之法規依據?從行政組織法觀點,如何評價此一條文?(10 分)
|
三、春節連假將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簡稱高公局)在一個月前公布部分交流道將於連假期間將封閉,部分交流道將實施高承載管制(小客車進入高速公路須搭載三人以上)。請附理由討論下述甲、乙二人之權利救濟問題。 (一)甲隻身在某直轄市工作,因該市鄰近的所有交流道均適用高乘載管制,故非常不滿上述管制措施,認為其形同「單身歧視」,侵害人民平等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請問: 1.甲擬進行權利救濟,應採取何種途徑?甲是否具備該途徑的當事人適格?(5 分) 2.姑不論適格問題,甲之救濟請求可在高公局公布管制措施時提出?還是必須在駛入國道交流道前,接受到警察命令改道的指示時?或甲須闖入國道,因而受裁罰時始得提出?(5 分) 3.甲的請求於實體上是否有理由?(5 分) (二)乙和其家人遵守前述措施進入高速公路後,未料路上仍然非常壅塞,致乙全家旅遊行程嚴重受到影響,除了完全失去過節歡慶的心情外,也蒙受若干財產損失。乙發現許多車輛顯然是在高乘載時段開始前即進入,故認為高公局管制措施無法達成紆解車潮的目的,毋寧整個年假期間都應實施高乘載才對。在假期結束後乙仍氣憤不已,請問: 1.乙擬提出權利救濟,應依循「撤銷訴願(訟)」或「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或其他途徑進行?(請逐項分析討論;8 分) 2.乙的請求在實體上是否有理由?(7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