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闡述下列各項之作用,缺失及其興革之道(30%)。 (一)物權法定原則 (二)決定夫妻財產制 (三)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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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向乙借款千萬元,由丙為保證人,丁為連帶保證人,並由戊、己分別以 A、B 二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擔保。惟屆清償期,甲雖擁有 C 屋之所有權,仍未依約清償借款債務。試問: (一)乙向丙、丁請求代負履行責任時,丙、丁抗辯乙應先說 A、B 、C 執行,是否有理(20%)? (二)戊代甲清償借款債務後,得否向甲、丙、丁、己求償?求償額度多少?試從學說、實務及修法趨勢分別探討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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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有一市價千萬元之手鐲,借與乙配戴參加盛宴,宴席間鄰座之丙對該玉鐲激賞不已,乙竟擅將該玉鐲以兩千萬元售予丙,並當場交付之。試問: (一)玉鐲之所有權誰屬(5%)? (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10%)? (三)甲對乙應為如何之主張最為有利(5%)? (四)若該玉鐲係乙竊自甲處,則(一)(二)小題結論有何不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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