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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高考三級法律廉政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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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年 度:
112
全卷點數:
0 點
點閱次數:
775
銷售明細:
48
考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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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 111 年 2 月擔任 A 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請依據公務員相關法令,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並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懲戒?(30 分)
二、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之始末,並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能,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得否否准甲之申請?若乙機關否准,甲得如何請求行政救濟?(20 分)
三、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 8 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牴觸?(25 分)
四、甲為國立 A 大學專任教授,曾兼任 A 大學某系系主任、B 大學主任秘書及 C 學院院長,被發現當時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託計畫、A 大學及 B 大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計新臺幣 400 萬 2,134 元,同時該不實會計憑證為甲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私人公司所開立。試論甲除刑事責任外,可能須負擔如何之公務員法律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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