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押送警局後,向警方表示欲聘請辯護人乙為其辯護。如警方發現事證認乙有勾串共犯之虞,可否限制辯護人之接見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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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遭甲強制性交後,立即向警察局報案並經警察製作筆錄,在警方移送地檢署前,即委任律師丙向法院提起自訴。第一審審判中,經甲之辯護人丁請求對證人乙進行詰問,惟法院以乙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為由,駁回甲之請求,並未傳喚任何其他證人,即憑乙於警詢中指述,逕行認定甲成立強制性交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如甲提起上訴,丁應如何具體提出其上訴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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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於英國倫敦擄人勒贖乙後,於取得贓款後即返回臺灣,英國警方於調查中依目擊證人丙、丁等證言,認定甲為疑犯,並將二名證人之警詢筆錄透過外交途徑移交給我國檢方。如該二名證人於來臺作證前即因 COVID-19 而身亡,我國法院可否逕依該二名證人筆錄判決甲有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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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涉犯跨國詐欺罪,於偵查中經法院裁定羈押。嗣於檢察官起訴移審地方法院時,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交保後交付護照及台胞證,期間為一年。如甲不服此裁定,應如何提起救濟?其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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