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專利法第 11 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請詳述此類規定是否對外國申請人課以較本國人為高之要求而違反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之國民待遇原則?(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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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第二篇規範 WTO 會員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範圍及使用之標準。其中除規定最低保護標準外,也明定允許會員在一定情況下對於相同之智慧財產權可以有不同的保護標準或途徑。例如 TRIPS 第 25 條第 1 項即規定:「會員應對獨創之工業設計具新穎性或原創性者,規定予以保護…會員得規定,此種保護不及於主要基於技術或功能性之設計」。請另舉三例 TRIPS 協定第二篇中相類似明文以「應…」及「得…」方式呈現之規定。亦請逐例敘述並比較我國相對應之智慧財產權規範或保護方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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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第三篇第四節規範與邊界措施有關之特殊規定。試詳述其與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規定不同之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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