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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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  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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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臺北地院就 A 土地經 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1 項公告,得自民國 11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同年 8 月 28 日止,依第 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 6 月 2 日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 8 月 20 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就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7 年 7 月 7 日,到期日為同年 9 月 9 日,面額新臺幣 200 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 1 張(下稱系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乙於 112 年 5 月 5 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9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額本票 1 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 A 土地。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 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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