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 社群分享
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  度: 112
全卷點數: 0 點  下載考題(免費)
點閱次數: 1497
銷售明細: 156
一、甲列乙為被告,訴請乙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甲主張乙於五年前向甲借款 100 萬元,約定返還期間為五年而乙逾期未還。對此,乙主張兩造原為好友,乙與甲協商後甲已同意「乙得延期半年清償」之請求。對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甲於準備程序中未為否認,亦未為明確之陳述。於歷經數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言詞辯論期日後,甲於第一審之程序後階段(準備程序終結後)復爭執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並主張僅同意乙延期半個月清償。試問:如何評價甲之相關程序行為之效力?(25 分)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一)若甲對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3 分)
(二)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 年 7 月 3 日合法送達予兩造,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 7 月 26 日撤回上訴,乙則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12 分)
三、被告甲涉犯貪污罪嫌(屬強制辯護案件),被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經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羈押。嗣後被告之辯護人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依法審查後,認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具保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停止羈押之裁定」,再執行羈押,法官行再執行羈押審查庭時,僅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再執行羈押理由及必要性,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行「再執行羈押」之程序是否合法?理由安在?(25 分)
四、檢察官以甲涉犯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審判期日時,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更正法條為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審理結果認定之犯罪事實之間,具有同一性,對甲為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 1 款有罪判決,然未在判決理由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