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A 罪),又另於 108 年 2 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B 罪),A 罪已經於 108 年 3 月由管轄法院依法為有罪判決;B 罪之管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 年 12 月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於審理 B 罪時向合議庭主張 A 罪與 B 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關係,兩案件未合併審判,有損害其訴訟權。試論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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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除有犯毒品前科外,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通緝,警方逮捕時,並未查扣任何與毒品有關之證物,警員卻稱甲係毒品通緝犯被逮捕,程序上必須驗尿,致甲簽署同意驗尿之檢體採證同意書配合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自願性同意係無效,採尿驗證之證據不得作為裁判之依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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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涉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至甲選任辯護人乙之事務所進行搜索,並扣押辯護律師受甲委任後,處理回覆相關單位報告事件,所持有與相關人員間洽談、通訊往來之相關文書及電磁紀錄。試論檢察官之搜索、扣押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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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8 日酒醉駕車為警查獲後,冒用乙之名應訊,經檢察官於同年 5 月 9 日為緩起訴處分,命其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緩起訴處分期間 1 年。乙於同年 12 月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且甲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檢察官對乙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於 112 年 3 月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向乙送達,嗣後查明甲冒名乙情事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酒醉駕車之公訴。試論法院應以何種裁判終結訴訟關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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