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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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丙組辛組
科  目: 民法(B)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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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有三個兒子乙、丙、丁。甲名下有代代相傳的祖產,即土地 A、B、C,以及房屋 D(坐落於 C 地上)。1975 年甲 70 歲時召集乙、丙、丁及若干親屬開會,進行「分家」,甲與乙、丙、丁達成協議:將 A 地移轉給乙;B 地移轉給丙;甲與丁同住於 C 地與 D 屋,由丁照顧甲之生活起居,C、D 在甲生前保留在甲名下,甲死亡後則移轉給丁。此協議有留下書面,有甲、乙、丙、丁之簽名與蓋章,且無人否認其真正。其後甲依照協議,將 A 地移轉登記給乙、B 地移轉登記給丙。甲於 80 歲死亡,此際名下財產僅有 C、D 。假 設A、B、C 地皆價值 500 萬元,D 屋價值 90 萬元。乙、丙、丁為遺產起爭執,乙起訴主張,該「分家協議」將甲之遺產全數分配給丁,係侵害自己之特留分,故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請求分割遺產。問:上述「分家協議」約定,甲死亡時將 C、D 移轉給丁,此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乙主張對該處分為特留分扣減,有無理由?請先說明現行實務見解會如何認定,再敘述己見(批評或建議)。(30%)
二、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為擔保該債權(下稱:A 債權)之實現,甲委請丙丁與戊三人分別與乙簽訂連帶保證契約,除此之外,丙尚以其市值 2000 萬元之 B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若甲屆期並未漬償借款,乙得否不請求甲清償,亦不實行對 B 地之抵押權而逕向丁請求清償 A 債權?若丁對乙清償全部債務後,丁得否對甲或丙請求償還,或實行對 B 地之抵押權?若可,丁請求償還之請求權基礎、所得受償之數額,以及得實行抵押權之依據為何?(35%)
三、甲為 15 歲國中生,某日由乙母接送上學途中,被丙不慎開車撞傷。經查,丙有 70%的過失,而乙有 30%的過失。甲遭受多重器官外傷,傷勢嚴重,被送往丁醫院急救,發生以下事件:(35%)
(一)甲向丙請求賠償損害時,丙得為如何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丙如抗辯其為 75 歲老人,患有心臟病,因突然間心臟病發,無法控制車輛而撞傷甲,可否免責?
(三)甲被送往丁醫院治療,因醫療團隊的疏忽,致甲腹內出血未受及時處置而死亡。乙向丙及丁請求損害賠償時,丙抗辯,其對甲之死亡結果,無須負責;丁也抗辯,其對甲之死亡結果,不應負全部責任。有無理由?
(四)乙因甲於醫院急救治療,支出醫藥費 10 萬元,其中健保給付為 2 萬元,乙並取得保險公司的意外保險給付 4 萬元,乙得向丙請求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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