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30 分) 2024 年 2 月,COVID-24 病毒在臺灣爆發大規模流行。為了即時疏散人流、避免人群過度聚集,臺灣政府在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 8 類場所中廣泛設置監視器。一旦觀測到人潮過度密集,系統就會自動發出「此處人潮擁擠,請保持社交距離」的語音廣播。由於臺灣人民的高度配合,該系統獲得了極佳的防疫成效。2024 年 7 月疫情終結後,為了有效利用這些科技設備,立法院修改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 10 條第 1 項:「在偵查犯罪、維護治安的必要範圍內,警察得利用公眾得出入之公共場所的攝影工具蒐集資料,並得以人工智慧系統分析蒐集資料中的個人臉部特徵、識別個人身分。」請分析警職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實體合憲性。(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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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20 分) 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款的身高規定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之後,考試院就以過去 30 年來的所有警察勤務和考績數據作為訓練和測試資料,訓練出一套最能判斷何種人選最符合臺灣警察勤務需求的人工智慧(AI)系統,用來作成錄取與否的決定。考試院利用此系統錄取的考生,有 87% 為生理男性,僅 13% 為女性。有一女性考生 A 主張考試院的錄取標準具有歧視性,考試院回覆:「該錄取標準是以歷年警察勤務表現的完整實證數據為基礎,且系爭人工智慧系統經過反覆測試修正,並無歧視嫌疑。」你/妳是 A 女的律師,請分析前述 AI 系統決定違憲侵害 A 女憲法平等權保障的實體理由(無須審查法律保留原則)。(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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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50 分) 我國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於 2024 年 1 月 13 日順利舉行。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其所屬政黨-民主進步黨,並未取得立法院多數。立法院所呈現的是一個三黨不過半的全新局面;中國國民黨有 52 席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有 51 席,臺灣民眾黨有 8 席,另外有 2 席無黨籍的立法委員。面對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全新局面,各方提出不同建言,其中包括:為了強化立法院對總統的監督,要求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提問;以及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等。 不過,關於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定有「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亦增訂第二章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相關規定,但對於立法委員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是否可以對總統提出問題,總統與立法委員之間倘若進行詢答,是否會與立法委員聽取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做質詢相互混淆,與我國憲政體制不符而有違憲疑義,一直爭議不斷,也未曾有過任何憲政上的實踐。 至於立法院的聽證調查制度,則涉及立法院與監察院之間,在憲法上的職權分工。憲法第 95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 96 條則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司法院大法官曾在釋字第 325 號解釋、釋字第 585 號解釋、釋字第 633 號解釋、及釋字第 729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但「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惟「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請從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相關憲法解釋/裁判、及憲法學理,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1.總統於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時,立法委員與總統間進行詢答程序,是否合憲?理由何在?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關於立法委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得提出問題的相關條文,是否合憲?理由何在?(25 分) 2.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調查權在憲法上的職權分工為何?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關於立法院文件調閱之處理,對於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行使,是否過於限縮?是或否的理由何在?在既有監察院調查權行使的情形下,倘若立法院要建立聽證調查制度,應如何進行權限的設計與劃分,方能合憲?(25 分) 參考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第 15-5 條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6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第 49 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 50 條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第 51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第 52 條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 53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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