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系爭工程興建 A 屋一棟,工程款報酬為新台幣 30 億元,約定完工日期為 106 年 6 月 26 日,但系爭工程迄 106 年 7 月 6 日始完工並驗收完成。甲以乙遲延完工為由,計罰逾期違約金新台幣 3000 萬元,並自乙尚未領取之工程報酬尾款 3000 萬元中直接扣抵。 乙為此於 109 年 4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系爭工程遲延完工並未對甲造成任何損害,何況甲課罰系爭違約金,亦顯然過高,應予酌減至零元,因而請求甲應依據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酌減後溢扣之逾期違約金。甲則抗辯乙請求返還之系爭逾期違約金仍屬承攬報酬之一部分,其請求已逾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規定之二年時效期間;乙並對此反駁,如系爭違約金係工程款報酬且已罹於時效,則依據民法第 146 條規定,違約金債權為從權利,亦應隨之時效消滅,甲亦不得再以系爭違約金債權主張扣抵。 試附理由說明對於兩造之主張或抗辯,法院應如何裁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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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中古車商甲出售 A 車予乙,價金 100 萬元,約定乙交付 50 萬元後,甲即將車交付乙,其餘 50 萬元,交車後一個月,一次付清。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35 分) (一)交車後第二天,因乙之過失,發生車禍,致車身板金毀損。車禍鑑定時發現甲之營業員將里程數調少而欺騙車之性能。經查,板金受損,修復須 5 萬元,但縱經修復,A 車價值仍減少 5 萬元。 (二)交車後第三天,因乙之過失發生車禍,車滅失。車禍發生前,乙已經以 A 車有瑕疵,對甲解除買賣契約。事故發生在乙返還 A 車途中,但車禍之發生與瑕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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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X 中年喪偶,獨自扶養甲、乙、丙、丁等 4 名子女。2010 年,X 因病過世,留下遺產 A 地一筆,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2015 年,長兄甲為經營廢棄物清理事業,擅自決定占用已經閒置 5 年的 A 地堆置、掩埋廢棄物;乙、丙、丁等 3 人雖然明知上情,但是認為家醜不要外揚,因此隱忍不發。2023 年,次子乙終於按捺不住,未經弟妹同意,便依民法第 179 條、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中段,以及第 1146 條第 1 項等規定,向甲請求下列項目:第一、返還 A 地;第二、清理廢棄物或處理費用 500 萬元;第三、A 地土壤汙染之回復或處理費用 2000 萬元,以及回復期間不能使用所喪失之使用利益 700 萬元;第四、2015 年迄今的 A 地租金市值 1000 萬元;第五、甲因堆置、掩埋廢棄物所獲取之利潤 6000 萬元。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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