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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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民法組
科  目: 民事財產法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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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何謂締約前資訊義務,其範圍為何?而民法第 92 條規定,表意人得因被詐欺而撤銷其意思表示,該規定對於締約前資訊義務走風險分配採取何種價值判斷,理由為何,而在現今社會的狀況下該價值判斷是否可以證立?(25 分)
二、甲將其所擁有之 A 車寄存於乙處,乙發現 A 車右後方之電動窗故障而無法起降。乙便聯絡甲,願為甲處理該故障之電動窗,惟甲卻回覆乙:A 車即將於 4 個月後辦理報廢,因此毋庸再對 A 車進行任何修繕。然而,乙卻認為,A 車為限量特殊款式之轎車,A 車目前不僅尚屬堪用,未達應行報廢之程度,並且,A 車將來在古董車市場上尚應有一定之交易價值。所以,乙仍以自己之名義將 A 車送往汽車保養廠修繕其故障之電動窗,以致乙共支出新臺幣 5000 元之修繕費,惟 A 車之市價因此僅增值新臺幣 500 元。雖經乙一再阻撓,稍後,甲仍將 A 車辦理報廢。然而,乙仍向甲請求其先前對 A 車所支出之修繕費新臺幣 5000 元。試問,此時甲與乙問之法律關係如何?(25%)
三、甲委託乙將其所擁有之 A 屋出租,乙因此以自己之名義將 A 屋出租予丙,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 1 萬元,租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雙方簽署一書面租約。2021 年 10 月間,在徵得乙之同意下,丙乃雇工修繕 A 屋之馬桶,共支出修繕費新臺幣 5000 元。此外,於 2022 年 8 月間,在乙完全不知情之狀態下,丙竟於 A 屋加裝一部冷氣機,共支出新臺幣 2 萬元之費用,惟 1 年過後該部冷氣機僅餘新臺幣 1 萬元之價值。2023 年 8 月間,丙不幸遭遇重大車禍,必須仰賴助行器始得行走,惟 A 屋並無加裝任何殘障設施,恐會有造成丙二度傷害之危險,丙因此向乙請求欲提前結束租約,搬離 A 屋,乙卻以契約應嚴守之理由而斷然拒絕。試間,此蒔乙與丙間;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四、甲建設公司推出建案,擬在其所有土地(下稱 X 地)上興建 6 層集合住宅。然於完成地下層及地上第 1、2 層建物(下稱 Y 建物)後,因資金短缺,無力繼續興建,遂於民國 98 年 9 月與乙簽訂「建築物權利讓渡契約書」,將該建案起造權利及繼續建築權利讓渡與乙,由乙出資興建完成第 3 至 6 層建物(99 年被執行法院暫編為 Z 建號建物,下稱 Z 建物)。
丙為 X 地之抵押權人,於 97 年聲請就 X 地及 Y 建物為假扣押,嗣後於 99 年聲請強制執行時以 Z 建物亦為甲公司所有,而聲請併予拍賣。乙認為丙之舉措,侵害伊對 Z 建物之所有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求為撤銷對 Z 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確認 Z 建物所有權為伊所有之判決。
丙則以:系爭建案為 1 棟建物,於辦理保存登記前,僅有一所有權,乙無從就 Z 建物取得區分所有權,自無排除伊對之為強制執行之權利。又乙僅自甲公司受讓系爭建照權利,未包含 X 地,如許乙取得 Z 建物所有權,該建物並無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基於第 799 條第 5 項規定,Y 建物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將受減損,致妨礙執行效果云云等語,資為抗辯。
經查,執行法院於 99 年至現場查封時:Z 建物尚未全部完工,然主結構已全部興建完畢,各樓層均已具樓底板、樓頂板、樑柱)但無外牆,內部亦無牆壁、門、窗。請問 Z 建物歸屬何人所有?丙得否就 Z 建物聲請併付拍賣?(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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