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為姊妹關係,均已成年各自獨立生活。因保險費率之考量,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徵得乙之同意與配合,以乙之名義擔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甲、乙間並約定,保險費均由甲負責繳納,該保單之帳戶價值等一切利益均歸甲所有。A 公司不知上情,予以承保。五年後,乙因經營之事業虧損,急需現金周轉,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上開保險契約終止,自 A 公司領得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包含帳戶價值)新臺幣 250 萬元。甲知悉契約遭到終止之後,極為不悅,便向乙請求 250 萬元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乙拒絕之,主張雙方先前約定無效,乙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自得享有保險契約上之利益。請附理由說明,何者之主張較有理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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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係台灣某著名幸福企業,每年投遞履歷者眾,為減少篩選履歷所花費的時間成本,以及挑選符合公司需求的人才,甲公司購置乙公司設計開發的 AI 聘僱軟體系統,此系統包括兩項功能:1.分析求職者履歷內容,初步篩選符合資格的求職者,據以決定參與視訊面談之人;2.以聊天機器人與(通過履歷篩選之)求職者進行視訊對談,從中分析求職者人格特質,以決定是否提供面試機會。在甲公司某年度的新人招募期間,兩名台灣名校畢業生 A 與 B 投遞履歷,惟 A 未通過第一階段的履歷篩選,B 雖進入視訊面談階段,但未獲最終面試機會。其後發現,A 之所以未能取得視訊面談機會,係因其天生皮膚黝黑,肇致 AI 系統將其履歷上之照片辨識為黑猩猩,從而淘汰其面談機會;B 未獲最終面試機會,則是因為其乃來台唸書的外國人,中文非其母語,AI 聊天機器人從其談話的表情、回應速度,以及使用的語句,判定其表達能力欠佳。若 A 與 B 為製作圖文並茂之履歷資料花費諸多時間與費用,B 為確保視訊面談的流暢,則進一步更新相關設備,而兩人因未獲面試機會而深受打擊,心情沮喪許久。試問:A 與 B 得否就其財產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向甲公司與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可,依據為何?又,得請求賠償的範圍為何?若不可,其理由何在?(25%)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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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漂青年甲經過多年努力,終於在文山區租下一個小店面,經營個人健身工作室 A,甲的大學好友乙前來恭賀,並表示自己家裡有一組沒有在用的 N 牌啞鈴組(市價為 10 萬元),可以贈送給甲當作生財工具,不過甲要讓自己成為 A 健身工作室的會員,免除 1 年的年費(A 工作室的年會費為 5000 元),甲心想可以省下購買啞鈴組的費用,於是欣然答應,於是乙就在 A 工作室開幕的一周前,請搬家公司將啞鈴組運至 A 工作室。 詛料,甲開幕後一周,在指導會員丙使用啞鈴時,啞鈴的槓片竟然碎裂,碎片割傷甲的小腿,丙嚇得花容失色旋即自 A 退會,甲返還丙 5000 元年費,甲也因此支出醫藥費共 1500 元。 經查,槓片之所以碎裂,是因為過久未使用,外面的塑膠包膜脆掉,且內包的鐵片生鑼碎裂,請問,甲得向乙為何種主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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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拾獲受款人為乙之票面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支票,隨即送警招領。乙於同日發覺遺失前述支票後,亦立即通知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於遺失數日後接獲通知取回該支票。事後,甲向乙請求給付票面金額十分之一金額的報酬)是否有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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