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 社群分享
班\組別: 財經法組
科  目: 商事法
年  度: 113
全卷點數: 0 點  下載考題(免費)
點閱次數: 515
銷售明細: 19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因本業不具競爭力致長年虧損,擬與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B 公司)合併,合併後以 B 公司為存續公司,A 公司為消滅公司,A 公司股東則取得 B 公司發行之新股為對價(以下稱系爭合併案)。系爭合併案經 A 公司董事會同意通過,並決議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討論(以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已知 A 公司董事甲、乙為其法人股東 C 所指派之代表人,C 同時為 B 公司持股百分之 10 之股東,每年皆獲得 B 公司穩定配息,但 A 公司卻多年未分派盈餘,故而相當支持系爭合併案。惟系爭董事會決議作成時,甲同時擔任 B 公司副總經理,且此事甲未主動向董事會說明。嗣後 A 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系爭合併案(以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數日後,甲為 B 公司副總經理一事經報導曝光,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丙認系爭股東會決議有召集程序瑕疵,故於法定期日內提起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訴訟。丙主張董事甲、乙有自身利害關係卻未主動揭露其利害關係,故系爭董事會決議應為無效,且使系爭股東會決議效力具有程序瑕疵。A 公司則抗辯丙於股東臨時會當場並未提出異議因而不具提起撤銷訴訟之資格,且董事甲與糸爭合併案未有自身利害關係。請附理由詳細分析丙、A 公司之主張:(25 分)
二、甲自擔任 A 公司董事長起,便以併購作為公司成長的重要方式,近年成功完成數宗併購案,使公司版圖不斷擴大,董事會也因此對於甲高度支持。A 公司內部有一策略發展部‧由甲親自領軍,甲帶領該部門同仁,隨時注意適當的併購標的。
某次策略發展部門開會,部門同仁乙向大家報告,在該公司併購標的名單上的 B 上櫃公司,也被 C 公司看上,且根據可靠消息,C 公司已經開始透過其人頭公司於市場上買進 B 公司股票。經過一番討論,甲裁示,應儘速推動對 B 公司之併購,且應採用先購後併,立即透過子公司於市場中買進 B 股。會議中,乙提出是否應先經董事會同意再買進 B 股‧甲則表示,若要先送董事會,時間上就來不及了,機會稍縱即逝‧若被 C 公司搶下先機‧A 公司要再搶進 B 股成本就高了,且依照過往慣例,董事會對於策略部門的建議很少否決,此外,B 公司為 A 公司產業佈局上很重要的一環,絕對不能被競爭對手 C 公司拿走,A 公司能否成為業界龍頭在此一役,董事會也一定會支持策略發展部的建議。甲並在會議中指示,A 公司投資部門盡速進場購買 B 股,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取得 B 股不超過 9.9% 之股權,投資部主管當場質疑,快速買進可能會導致 B 股連續漲停,成本增加,甲則表示,B 股漲停也沒關係,公司近年獲利佳,現金豐沛,反觀 C 公司近期現金不足,就是要讓他們知難而退,不要再打 B 公司的主意。
丙為策略發展部之一員,也出席了本次會議,丙與其妻丁一向有購買 A 公司上下游產業的投資習慣,策略發展會議結束後,他立即以 LINE 傳送訊息給丁,告知她先不要賣出兩人各自帳戶中的 B 股,並且要加碼買進,丁回覆說,不是昨天才說好今天要各賣出 B 股 10 張,怎麼不賣了,丙回覆說,不要問這麼多,反正現在不要賣了,並且要趕緊敲進 B 股各 10 張。
A 公司透過多個子公司,快速買進 B 股,甲並在董事會的支持下,與 B 公司進行併購談判‧最終順利完成併購。現有戊向相關單位檢舉,A 公司涉嫌內線交易行為‧戊指出,其原本為 B 公司股東‧A 公司在發布與 B 公司併購前,就以低價收購 B 股,他與其他很多小股東都因此受害了。另 C 公司向相關單位檢舉,A 公司利用多個人頭公司買進 B 股‧操縱股價,涉嫌操縱 B 股。檢察官進行調查,並由當日出席策略發展會議的出席人員通訊紀錄中發現丙與其妻丁的對話。
1.A 公司在甲指示下於策略發展會議後,買進 B 股,是否構成內線交易?(8 分)
2.A 公司透過多個子公司買進 B 股,B 股連數個漲停板,是否構成操縱市場?(8 分)
3.丙與丁未按預定計畫賣出 B 股,以及加碼買進 B 股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9 分)
三、北漂的網紅香香存到了人生第一桶金,並獨資設立七七娛樂公司處理經紀事宜,進而積極在台北市覓屋以脫離無殼蝸牛的漂泊。幾經尋覓,香香在文山區未來的政大捷運站旁找到喜愛的物件,於 112 年 1 月 13 日與賣方成城完成房屋買賣契約之簽約。該契約第 2 條約定,簽約時香香應支付買賣總價 10%的價金給成城;香香乃簽發見票後 10 日付款、記載七七娛樂公司為付款人、助理芽芽為擔當付款人、乾哥阿龍為預備付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匯票乙紙交予成城。復因契約第 3 條約定,簽約時香香應簽發尾款本票一張,交付地政士保管並授權填寫,俟過戶完成、貸款撥付、點交完畢、成城拿到尾款後方得返還本票,香香乃遵約簽發見票即付無記名本票乙紙,並依成城之要求,於本票背面蓋上七七娛樂公司之大小章作為保證。嗣後,在該屋完成過戶、貸款尚未撥付予成城前,香香因收到日本電視台邀約將赴日工作三年,故發出存證信函向成城解除房屋買賣契約,並請求成域返還票據。惟旨揭匯票業於簽約後經成城背書轉讓予迪迪租賃公司;地政士也因香香未付尾款,將本票受款人欄填上成城後交付成城。請依票據法規定詳述,此兩紙票據之執票人得採取哪些方式以行使及保全票據權利?可能遭到各票據債務人提出如何之抗辯?(25 分)
四、甲於民國 99 年 3 月間某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並指定受益人為二人之獨生女丙。然甲於 112 年 1 月之後即未再繳納系爭保險費。A 公司依甲於要保書上之聲明,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迄 112 年 6 月間,因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1 日保險費,便向甲發出書面催告,於同年月 10 日到達甲。然於收受催告之後,隨即於 112 年 6 月 18 日因病死亡。
乙、丙均不知該契約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112 年 9 月 5 日,乙亦因車禍事故而去世。丙向 A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A 公司以該保險契約已停止效力而拒絕之。丙則認為,A 公司從未通知乙、丙關於甲欠繳保險費之情事,影響乙、丙代繳保費以維持契約效力的機會,故主張 A 公司仍應依約給付。請附理由說明,何者之主張較有理由。(25%)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