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 社群分享
班\組別: 公法甲組公法乙組
科  目: 憲法
年  度: 113
全卷點數: 0 點  下載考題(免費)
點閱次數: 266
銷售明細: 7
一、甲男與女子乙、丙,三人均為極為虔誠之穆門教徒,且彼此相愛。他們引用該教流傳千年的「穆門經」,認為「多偶制」可以增加信徒子女數量,為神興起後裔。於是,三人遂至戶政事務所欲登記結婚。但高雄市戶政事務所引用民法第 985 條第 2 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以及刑法 237 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之規定,予以否准。又由於近年來國內有關婚姻、倫理、家庭之爭議層出不窮,國人咸認此等公共倫理之事項,不宜純由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因此立法創設「國家倫理委員會」,獨立於五院之外,不受任何一院之干預。其委員 15 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全體 2/3 委員同意後任命。各機關行使職權,如遇重大價值倫理問題,應移送國家倫理委員會審議。國家倫理委員會法第 7 條並規定「國家倫理委員會審議之決定,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除依全國性公投複決外,不得推翻」。
高雄市政府認為,在憲法承認同性婚姻,通姦罪又被宣告違憲之後,是否承認多夫多妻婚姻,乃重大的價值倫理問題,故將「婚姻是否限於二人」的議題送請國家倫理委員會審議。國家倫理委員會決議認定:多偶制婚姻違反人類當代文明基本精神,國家法律不可承認之。
但乙女認為,甲乙丙三人是平等的自由戀愛,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受憲法婚姻自由之保障,與二人結婚並無差異。而三人基於虔誠信仰的行為,亦應受憲法保障。此外,國家倫理委員會的決議不得免於違憲審查,國家倫理委員會法第 7 條之規定與本件決議,均牴觸憲法。故乙於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憲法法庭就相關法律為法規範審查。
(一)請從「宗教自由」、「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三個憲法權利中,任選二者,探究法律限制結婚須限於「二人」之規定,是否違憲?(30%)
(二)請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分析國家倫理委員會之組織與權限,是否違憲?(20%)
回答上述問題,請務必引用憲法條文、相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正反雙方可能之意見綜合分析後,提出您的見解。
二、在近來選舉中,偶有出現關於候選人從事違法、不當行為的影片,而這些影片本身的真實性也當一併成為爭議焦點,候:選人往往主張相關影片是「深偽(deepfake)」影片。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請說明深偽影片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的影響?(20%)
(二)為了因應深偽影片對選舉的影響,立法院於民國 112 年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 的規定(參考法條及其立法理由如下)、課予網際網路平臺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深偽影片的義務。你是某網際網路平臺的律師,請詳細分析此一規定的合憲性。(3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節錄):
1.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2.前項所稱深度偽造,指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並足使他人誤信為真之技術表現形式。
3.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對於經第一項警察機關鑑識之聲音、影像具深度偽造之情事者,應檢具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依第四項規定處理所刊播之聲音、影像,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4.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前項請求之日起二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廣播電視事業:停止刊播該聲音、影像。
二、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聲音、影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5 項:
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未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立法理由(節錄)
1.因應近年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趨勢,為避免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廣泛傳播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持績侵害相關人員之隱私、名譽並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爰於第一項定明前開人員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鑑識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並於第二項定明深度偽造定義。
2.為避免經警察機關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之影音內容持續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散布,侵害擬參選人等權利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爰於第三項定明相關人員檢具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處理,另依傳播媒介屬性,於第四項分別定明渠等於接獲請求二日內,應採取停止刊播、限制瀏覽、彩除或下架等方式處理深偽影音。
3.至警察機關回復鑑識結果,性質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尚不得對其提起行政救濟,併予說明。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