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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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財經法學組
科  目: 民法 B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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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娛樂公司於影音頻道預錄節目中,將來賓丙錯誤資訊於節目中談論,節目主持人乙,對該資訊加油添醋,進一步與丙以該資訊涉談論丁對於所屬公司所暴露的內幕,節目播出後,丁得知,勃然大怒,雖然澄清該訊息為錯誤,其從未暴露公司內幕,但節目中戲謔口吻與錯誤資訊,造成丁精神痛苦,同事因為錯誤訊息影響,多與丁保持距離,不理不睬,致丁黯然離職。嗣後甲雖表明深感抱歉,但主張,其為法人,此乃公司董事乙之個人行為,非其得以控制;來賓丙之之立場,於節目最後標示,亦有註明「來賓個人之行為,不代表本公司立場」,有理否?(30 分)
二、某丙因欠賭債,遂將其所有房地 A 出賣予乙,並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某甲得知乙有意出售其名下房地 A,並要求乙提供系爭房地權狀,經確認系爭房地為乙所有後,雙方即議定總價為新臺幣 2000 萬元,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完成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於 102 年 1 月 12 日向乙撤銷出賣之意思表示,並向入住於房地 A 之甲主張,前因遭乙詐賭,而陷於錯誤出賣 A 予乙,後其已向乙撤銷出賣之意思表示,乙丙買賣契約遭撤銷,丙請甲遷離該屋。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三、甲從小熱愛唱歌表演,待滿 18 歲即與乙簽訂為期 5 年的契約,委託乙為甲安排各式演出活動。甲為改善臉型及抬頭紋,經由乙的介紹至丙開設醫美診所進行諮詢,諮詢後由丙為甲注射肉毒桿菌素,惟注射後出現面部肌肉僵硬緊繃、無法正常言語、吞嚥困難等症狀,且注射後嘴唇周圍部分肌肉僵硬達 6 個月之久,致甲無法工作,甲因此請求丙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與慰撫金。經醫療鑑定報告指出,丙的注射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亦無疏失可言。甲則主張丙未告知注射肉毒桿菌素可能發生局部肌肉痙攣症等併發症及危險,否則即不會接受此項醫療行為。丙雖抗辯已經口頭告知,但無法提出證明。甲逐漸從生病中恢復後,有感於與乙相處並不融洽,遂決定終止與乙的契約,但乙主張契約中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任意終止契約。」(35 分)
(一)說明甲對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二)說明甲乙的契約是否因甲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四、A 科技公司(以下簡稱 A)提供計程車媒合服務,甲經 A 的審核後成為旗下派遣司機,於車體後方保險桿處貼有 A 的叫車電話,車頂及車身上亦有 A 的標誌,甲每月須向 A 繳交租用叫車機的費用 1500 元,以及每次媒合成功的 10 元。某日,甲行經某路段的交岔路口時,其行進方向燈光號誌已由綠燈轉換為紅燈,仍貿然闖紅燈直行進入前開交岔路口,撞及未違規之乙,致乙受有頸椎第 5 至 6 節骨折脫位伴頸髓損傷、左側鎖骨和左側第 3 根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而受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等損害。乙因此向甲與 A 請求損害賠償,A 則抗辯其僅為計程車叫車平台,與司機並無僱傭關係,對於司機亦無監督管理權限,自無須為司機之行為負責。說明乙對 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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