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經商之需,向乙銀行融資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 萬元,以甲所有市值 2000 萬元之 A 建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及地上權於乙;並商請摯友丙以其市值 1000 萬元之 B 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及摯友丁為保證人,共同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甲父戊聞訊後,為促成該筆借款,亦主動成為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見有充分之擔保,爰依約撥款於甲。嗣後,甲因經商失敗,債務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債務。試問:當事人在物權法及債法上之法律關係如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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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欲購買農地興建休閒農莊,授予乙代理權替其物色並購買。丙擁有 A 山坡地,風景宜人。乙得知後向丙詢問土地狀況,包括是否適合興建休閒農莊,丙僅微笑但保持沉默。後乙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以甲代理人的身份向丙購買 A 地,並於同年 6 月 1 日付清價金並完成移轉。又丙有一 B 拖拉機,向乙兜售,乙認為機況良好,於是以甲代理人的身份購買 B 拖拉機,並完成交易。甲知道後生氣並斥責乙擅自作主,但試了 B 拖拉機後很滿意,心想不跟他計較了但並未告訴乙。沒想到過了半個月,B 拖拉機卻頻出狀況,甲立刻跟乙連絡,說自己被乙詐欺,並主張乙當初無權代理買了故障的拖拉機,乙應把錢退還給甲。乙辯稱說自己不應負責,甲應自行向丙主張退款。又甲於 116 年 7 月 1 日發現 A 山坡地在地震帶上又為順向坡,專家鑑定確定為不適合興建休閒農莊,甲立即通知乙及丙並主張:其被詐欺買下 A 地,主張土地買賣和移轉皆為無效,並同時主張瑕疵擔保要求解除契約。甲並稱其因為此事精神耗弱,看了好幾次精神科,承受失眠的痛苦,請求乙和丙共同賠償其財產上損害並支付精神慰撫金。丙則辯稱說其根本不知道 A 地是在地震帶上,但後來甲提供證人錄音證明丙確實知道 A 地所有的情況。請問: (一)A 地部分,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15 分) (二)B 拖拉機部分,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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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夫乙妻育有二女 A 與 B。B 創業失敗,對丙銀行負債已積欠 1000 萬元而無力償還,甲於 2023 年 12 月 15 日以其婚後薪資 600 萬元代 B 向丙為部分清償,同日並向 B 表示「不用還了」。2024 年 1 月 15 日甲死亡時留有 3000 萬元,均為其婚後剩餘財產,乙之婚後剩餘財產則為 0 元。B 發現自己已遲誤拋棄繼承之期間,其雖無收入仍於 2024 年 4 月 20 日三人就甲之遺產為分割時提議,並得乙 A 同意:3000 萬元均交給乙,以照顧其終老。試問於 2024 年 5 月 30 日: (一)丙得否聲請撤銷乙 AB 間之協議? (二)乙得否聲請撤銷甲對 B 之債務免除?(本大題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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