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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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甲組
科  目: 商事法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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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公司的權利能力及其性質限制、法令限制為何?(30 分)
(二)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投資總額是否可超過該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20 分)
二、甲任職於乙銀行,丙為其職務保證人,乙向丁保險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後,甲未經乙銀行的客戶戊同意,擅自填寫提款單,領走戊的存款 10 萬元。請問:
(一)何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其承保範圍為何?(10 分)
(二)在丁向乙為給付賠償金額後,丁對何人有何權利可行使?如何行使?試分述之。(20 分)
三、何謂船舶之「適航性」(seaworthiness)? 海商法對船舶之「適航性」作何規定?其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如何?其與法定免責事由之關係又如何?試分述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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