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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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A組
科  目: 行政法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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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從事土石加工業,於廠內製成混合土石方提供營建工程使用。乙主管機關(下稱乙機關)某日派員稽查發現有相關事證顯示甲公司未依規定清除製造過程產出之無機性污泥,而是另行將污泥販賣給非法業者,有節省應支出而未支出清運污泥費用及有非法販售污泥所得的情形。乙機關認定甲公司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即依廢清法第 52 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於計算甲公司不法利得(消極減少之支出及積極增加之收益)後,作成裁處書裁罰甲公司新臺幣 720 萬元(下稱系爭裁罰處分)。甲公司不服系爭裁罰處分,主張無機性污泥有再利用的可能性,並非事業廢棄物,並曾詢問相關主管機關法律意見,但未獲明確答案,在法律見解有歧異的情形下,其無違法之故意或過失,乙機關未考量此情節即逕行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度之不法利得金額,系爭裁罰處分有裁量怠惰瑕疵並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即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下稱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行政法院審理該撤銷訴訟時,應認定甲公司提起之訴訟有無理由?請依法理分析論述之。(25 分)
(二)請說明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及功能,並分析該項規定有無修正必要。(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其餘規定略)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第 52 條:(其餘規定略)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近期某直轄市政府為了成立觀光基金會引起了多方的爭議,該市政府解釋成立觀光基金會乃是為了協助推展觀光,並且可以進用較多專業人才來協助辦理觀光推展活動。但有論者就認為,為何不成立行政法人?另外一方面,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由原核能研究所改制之後也發生員工待遇的爭議。請說明行政法人的特點在哪?行政法人又與原來的農田水利會,差異之處在何?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之處為何?(30 分)
三、某甲未經申請許可違規營業,經營提供日租客房 30 間房間,被觀光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按「違規民宿」裁處罰鍰新台幣壹拾萬元,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第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假設處罰法規有利於行為人之變更,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判?又如違規基礎事實經法院查明,原處分適用法規錯誤,應按照「違規旅館」裁處較重額度之罰鍰,方屬適法,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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