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董事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下稱系爭訴訟),並依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於系爭訴訟列監察人丙為 A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監察人丙與被告董事乙素有利益關係,於系爭訴訟亦然。試問:法院於系爭訴訟就監察人丙得否為 A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須否審酌監察人丙與被告董事乙之間之利益關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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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4 日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並向受訴法院具狀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丙律師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本文之普通代理權外,並受有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所有事項之特別委任,惟原告甲未再另向受訴法院陳明指定丙律師為送達代收人。原告甲旋於 110 年 2 月 1 日死亡,原告甲死亡後,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未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嗣後法院於 110 年 4 月 20 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該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送達住居在該法院所在地之丙律師,丙律師訖至 110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終了,並未具狀代原告甲提起上訴。試問:系爭判決是否業已確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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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受乙僱用駕貨車送貨,甲於送貨時因低頭撿拾出貨單,不慎誤踩油門,貨車衝入 A 商店,導致 A 商店(丙單獨出資經營)之玻璃及貨物毀損與店內之顧客丁受傷。A 商店、丁欲作為共同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共同被告甲、乙連帶賠償 A 商店受損金額新台幣(以下省略)138 萬元與丁遭受之身體損害 98 萬元共 236 萬元。請依據學理與實務見解論述下列問題: (一)本件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應如何具體記載?(10%) (二)於訴訟繫屬中,丁對甲為訴之撤回,其效力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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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0 年 5 月 20 日合法結婚,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生下女兒丙,但丙實為乙與前男友丁所出,乙於丙一歲時告知甲該事實,甲表示會將丙當做親生女兒一般疼愛;乙並於丙二十歲時告知其生父另有其人之事實。其後甲、乙終究因感情冷淡於民國 113 年 2 月 20 日協議離婚生效。甲認為並無繼續將丙作為女兒之理由,乃以丙為對造當事人,於民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提起確認甲與丙間父女關係不存在之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請依據學理與實務見解論述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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