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度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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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科  目: 民事財產法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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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與乙成立租賃契約並交付,甲乙並約定 A 地租賃契約須訂立書面,租賃契約方為成立。其後,甲因疏於注意,致 A 地租賃契約因欠缺約定要式之書面而不成立。乙不知 A 地租賃不成立一事,支出 20 萬元,整修 A 地,使其適合使用,並也確實有使用 A 地。試問: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主張?乙可對甲主張締約過失責任?(13 分)甲就乙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主張?(12 分)
二、甲受乙之脅迫出售其所有之 A 地後,甲因懼於乙持續不斷之暴力威脅,即舉家移居國外,直到 13 年後才返國。請問:甲對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15 分)甲乙間 A 地之買賣約效力如何?乙可否向甲請求交付 A 地並移轉 A 地之所有權?(10 分)
三、為了資助購買轎車,甲在乙處接受一信用貸款。為擔保此一信用貸款,該車被讓與擔保給乙。依據擔保設定約定,甲負有義務獨自且以自己的費用對該車進行維修;當給付遲延時,則甲對該車之占有將歸於喪失且負有義務將該車回覆返還給乙。不久過後,甲發生一交通事故而產生物損,遂將該車駛入丙的修車廠。丙對該車進行了必要的維修,嗣因甲的經濟狀況惡化而不能支付對丙的報酬,甲即不再得向丙領取該車。當甲亦不能按期對乙進行支付時,乙因此直接向丙主張該車之回覆返還。丙則認為:其僅在該維修報酬被給付後,始需回覆返還該車。試問:於法有據否?(25 分)
四、甲出售一筆土地給乙且將之轉讓給乙,嗣乙在土地登記簿上被登記為新所有權人。乙因此決議在該筆土地上建造一渡假屋且投資了新台幣三千萬元。在該屋建造完成後被確認甲在買賣契約及轉讓土地之所有權時基於失智系為無行為能力人。現為甲所選任的監護人丙向乙請求該筆土地之回覆返還且同意甲在土地登記簿上再度登記為所有權人。乙對此首先不欲接受且以六百萬元又建了一車庫。但最後乙清理該筆土地且同意甲在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所有權人。據此乙欲對甲相對地請求其所投資之三千六百萬元之補償,蓋該筆土地在此一數額範圍內價值有所提升。儘管如此丙以甲之名義拒絕了此等支付,蓋該屋及該車庫對甲未存有任何利益,因為甲原先乃是欲將該筆土地出租給農畜者在上面畜養牛隻。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地位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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