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公司於 104 年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但是清算人未於法定期間辦理解散登記。另外因為會計人員不諳法令規定,致將年度清算期間之所得誤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於 106 年及 107 年提出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經主管稅捐機關分別按各該年度申報數予以核定。其後,A 公司於 109 年主張,解散後所發生之營利所得屬清算所得,在未清算結束之前不應申報繳納所得稅。所申報繳納者自屬錯誤。A 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乃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於 109 年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誤繳之 104 及 105 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主管稅捐機關反駁此項主張。主張 A 公司早於 104 年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縱曾因股東間糾紛,迄 107 年始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並經該部以 107 年○月○日經授中字第○○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惟至 2024 年考試的今日,該公司仍未清算完結,致其租稅債務法律關係處於長期懸而未決之狀態,嚴重妨礙稅捐處分之安定性;是主管稅捐機關基於保全稅捐債權之考量,乃函請 A 公司應儘速清算完結並辦理決算申報,俾得確認其租稅債務法律關係後再予以退還系爭溢繳稅捐。請問: 1.A 公司迄今尚未清算結束。先前所為之清算期間內之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與繳納並不合法。主管稅捐機關主張,其拒不退還稅款是為了避免 A 公司將來清算結束後,沒有資力可以繳納所得稅,所為之「保全措施」。這個主張是否合法?(20 分) 2.主管稅捐機關復主張,就已申報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與 A 公司之其他應納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抵繳,因而拒不退還。這個抵繳是否合法?(20 分)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2 項:「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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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年關將屆,為了讓市民可以食得安心、過好年,並落實小英總統食品安全三級品管的政策,A 市政府責令依其市府之衛生局組織規程所設置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後稱「食安處」)展開全市肉品稽查與抽驗作業。A 市府針對其市内最大豬肉品來源之廠商進行稽查檢驗,由其所成立、並經中央衛生福利部(後稱「衛福部」)認證之 B 實驗室進行查驗。該實驗室檢驗出所查獲的肉品含有法律所禁止使用的瘦肉精「西布特羅」,數值為 0.002 ppm。因此,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後稱「食安法」)之規定得對廠商 C 予以裁罰六萬至兩億罰鍰,主管機關並同時通報相關單位以及勒令業者就該產品進行下架、停止販售。然,衛福部次長甲卻立即於記者會中質疑食安處之作法,除了強調前述之數值已接近檢測極限,因此認為不應如此倉促做出裁處,並指出本案委託實驗室所做出的檢驗有相當之疑義,應要再做複驗才可。再者,甲並指責應待業者申請複驗後,才得做出最終裁罰與否之決定。請參照所附條文回答以下問題。(30 分) 試問:依以下所列之規定,本案之主管機關應為誰?本案乃係依據 B 實驗室之檢驗結果而做出之,B 所屬之定位以及其所做出的檢驗結果,在法律上應如何定性?C 可否逕自對 B 提起權利救濟?甲次長指責地方政府違反應有正當程序之主張,是否正確?倘若 B 實驗室之檢驗於複驗時確實發現有誤,以致於 C 廠商有所不服,應向誰提起救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 15 條第 4 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第 37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39 條: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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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送達之地價稅新台幣(下同)三千元繳納通知書,但甲主張該筆土地係無償提供公眾行走,依法不需繳納地價稅,問:甲若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若甲先繳納該筆稅款後再依法提起救濟,救濟程序進行中,稅捐稽徵機關確認甲之土地確實無償提供公眾行走,而自行撤銷課稅處分,問:救濟機關應如何處理甲提起之救濟程序?若甲已繳納三千元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亦發函給甲核定退稅三千元,但實際辦理退稅時,承辦之稅務員卻誤退三萬元給甲,問:稅捐稽徵機關如何向甲請求誤退之款項?(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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