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著 2024 年總統大選,總統職權與我國憲政體制的問題再次受到討論,部分政黨與候選人甚至提出修憲的主張。請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學理,具體回答下列問題 1.在我國現行憲政制度下,是否有總統職權過大及不受制衡的問題?請具體說明。(25%) 2.部分總統候選人提出應將我國憲法改成內閣制。請問內閣制的特色與優點為何?該等候選人認為,內閣制比較能制衡總統,您是否同意?理由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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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甲於社群網站中貼文影射乙私生活不檢點、性關係複雜。乙得知後,依據民法 184 條及 195 條第 1 項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甲侵害其名譽及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公開登報道歉。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乙勝訴有理由,爰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判令甲登報道歉。甲上訴高等法院未果,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假設甲主張民法第 195 條 1 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包括強制道歉,因此認為法院強制登報道歉,侵害其受憲法良心自由與言論自由。請問甲得否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本案?其依據與條件為何?(20%) 2.依據我國憲法法庭判決,民法第 195 條 1 項後段的「適當處分」應否包括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理由為何?(30%)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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