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高考三級法律廉政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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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年  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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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述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人員有那些?又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那些特定事項不適用之?(25 分)
二、A 為某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其連襟 B 為該市市議員候選人,某日 A 於下班後前往 B 舉辦之造勢晚會公開為 B 站台;翌日上午 A 因公請假參加該處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主持人,A 利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公開呼籲該處同仁可自由樂捐政治獻金給 B。請就 A 之行為分別論述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依據公法上財產權之事項設有不同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請分別加以說明之。又該等事項以外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何法律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25 分)
四、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就原行政處分重新加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可能認為復審有理由,亦有可能認為復審無理由。請就此審查結果,分別說明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採取之決定與處置措施各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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