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 年 3 月 13 日時,曾應乙之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 200 萬元發給支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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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返還 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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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在臺北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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