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乙皆為線上網路遊戲「XYZ 大戰」之玩家。甲使用自拍肖像照片作為遊戲角色 ID「A」之頭像照片。未料某日,乙將甲之頭像照片,以軟體修圖換成暴牙、戴眼鏡並加大鼻孔的照片,並將該修圖後之照片作為其所創設遊戲角色 ID「B」的頭像,使同一網路遊戲中之玩家得共見共聞。試問依我國著作權法,乙之行為該當何民事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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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滷餵」商標之權利人,經智慧財產局民國(下同)109 年 1 月 15 日核准公告在案。該商標指定使用於「小吃店、餐飲」之類別,商標圖樣為略經設計之金色放大文字,右側結合黑色小字「頂級滷味 luwei」。乙於 109 年 2 月間開始經營「滷芝」小吃店,販售滷味相關產品。儘管未註冊商標,但由於口味特殊,又善於社群行銷,每份滷味皆以有紅色設計字體印製「滷芝」字樣的白色紙盒包裝,引起一陣時尚滷味風潮,知名食記網紅更曾前往拍攝。後因疫情影響,「滷芝」於 109 年 10 月起暫停歇業。甲主張乙使用「滷芝」文字於小吃店、餐飲等服務,構成侵害其「滷餵」商標權。試問依我國商標法,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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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擔任乙公司行銷部專員五年,與乙公司簽有包含員工保密協議條款之勞動契約。甲於離職前兩星期,將其處理之乙公司來往客戶資料(包括基本聯絡方式、對應窗口)、業務往來情形(包括歷年來銷售資料、客戶特殊需求,客戶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主要銷售市場及目前進行專案與產品等)、處理進度及報價等資訊,命名為「交接事項」並以壓縮檔加密文件方式寄至個人電子郵件信箱。甲離職後,乙公司於清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時發現上情,並提起告訴。 甲坦承有將資料寄至個人電子郵件信箱之行為,但辯稱係為了交接目的,回家加班使用,且乙公司行銷部門任一員工以電腦輸入個人開機密碼即可瀏覽上述檔案,該等資料並非機密。甲於離職後已刪除所有資料,且未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他人。乙公司則稱甲明知該公司規定,如因業務因素需外寄資料,必須上簽經主管核准,甲卻未事前取得主管同意。試問依我國營業秘密法: (一)請依雙方提出事證,判斷是否該當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之營業秘密?(20 分) (二)假設法院認為「交接事項」為乙公司之營業秘密,請問甲應負何種民刑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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