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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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民法組
科  目: 民事財產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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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在 2020 年時為 68 歲的退休老師,未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自己獨居未與家人同住。乙公司於該年年初開始對甲重複的寄出日常生活用品(及其類似品)之廣告信與訂購單,而這些廣告信及訂購單上都附有「恭喜你中大獎」之用語,但隨後則附註要購買到一定金額即可「兌獎」,甲則出於想兌獎之想法,於 2020 年之內,前後向乙就其各式產品為 5 次訂購,訂購之總金額累積達新臺幣 5 萬元。之後乙對於甲所訂購的產品皆有準時出貨給付,而這些貨品價額其實與市價相當,甲也有付款,不過這些貨品對甲的生活來說實際上沒有必要。於 2021 年年初,甲一直沒有收到乙所「承諾」之獎品、獎金,才發覺自己似乎被乙糊弄了,但甲因為自覺這樣的行為很不聰明,甚至有點蠢,故而都沒有跟家人講,也沒有為任何行動,直到 2023 年年初,被甲的家人發現該事,並因此找乙理論。請附理由論述,甲乙間就該 5 次生活用品訂購,總額達新臺幣 5 萬元之交易,其法律關係該如何認定?(25%)
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微波爐出賣予乙,價金新臺幣 3 萬元。甲於是委託丙攜該 A 微波爐前去乙處,代甲履行其對乙之交付義務。然而,丙竟違背甲之委託,將該 A 微波爐贈與其好友丁作為丁之生日禮物。丁並出於受讓 A 微波爐所有權之目的而取得該 A 微波爐之占有,惟丁並不知 A 微波爐非丙所有之事實。試問,此時甲與丁間;甲與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三、甲地主有 A 地,市價新臺幣 1000 萬元,於民國(下同)95 年 1 月 1 日贈與給友人乙,兩人締結書面契約但未辦理公證,甲並將 A 地交付給乙使用,惟未辦理移轉登記。甲於 96 年間死亡,其唯一繼承人為女兒丙。乙於 97 年 1 月 1 日請求丙移轉登記,但丙堅決拒絕,表示 A 地為自己所有。97 年 12 月 30 日,A 地受政府徵收,作為徵收補償獲配等值之 B 地,丙旋即將 B 地贈與給友人丁,同日移轉登記。乙知悉此事,於隔年 6 月 1 日起訴請求丙賠償 1000 萬。丙首先抗辯:自己已經於 96 年間撤銷該贈與,兩造已不存在任何契約;復抗辯謂,縱使兩造仍存在贈與契約,根據民法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A 地之給付不能,起因於政府的徵收,丙不需負責。若您為乙之律師,會如何為乙主張權利?(25%)
四、X 土地上有 A、B、C 建物,均於民國初年間即興建,歷時久遠,均為某氏先祖來台興建之三合院祖厝。
X 土地最早登記有案之所有權人均為宗族成員(最早於民國 26 年),嗣後始因贈與、繼承、買賣等原因而陸續登記為甲、乙、丙(亦均為宗族之後嗣)所有。
經查:ABC 建物最早登記有案之所有權人皆為宗族成員,且均曾為 X 土地之共有人。復依 X 土地及前揭建物所在區域之當地耆老(Y 先生)證稱:伊住在當地約半世紀,亦曾擔任多屆里長,擔任里長時全里都有走透透,伊知道里內有一間某氏祖厝,未曾聽過有人對住在該祖厝的人提出訴訟要求搬離。
丁(非宗族後裔)於 101 年 2 月受讓 X 土地應有部分(1/250),嗣後 X 土地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103 年 6 月)應予變價分割,並由丁拍定買受 X 土地全部(104 年 4 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請問:
1.丁於 101 年受讓 X 土地應有部分後,即向甲乙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甲乙丙可以何理由置辯?(10%)
2.請問分割判決及變價分割,對甲乙丙丁間之關係與 ABC 屋的影響?請分別以 103 年 6 月、104 年 4 月兩個時段,加以敘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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