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乙、丙工作上的主管,某日公司慶生宴,甲在宴會後邀乙、丙同赴 KTV 續攤。在 KTV 包廂中,甲對乙、丙說三人可以趁著酒興,一起來一場群交性虐趴。乙聽後極為不悅,丙則反問甲哪來的自信對兩人提出這樣的要求。甲說自己可以提供工作高升的機會,但只能給兩人中的一人,要看誰先答應。丙在考慮後說,如果乙願意,那可以同意甲的邀約。甲見狀,私下對乙說,若乙不同意則下月就會被解僱,乙無奈在丙不知情的情形下,假意點頭答應,但要求性愛過程必須關燈。在三人的性愛趴中,乙刻意閃避,儘管仍遭甲觸摸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但總算沒有發生更進一步的性行為。黑暗間,甲在不知道拉著誰的情狀中,刻意不斷重力抓、打性交對象的身體,想在乙、丙二人身上留下性虐的傷痕,至於乙則趁著漆黑,默默以手機錄下甲、丙性行為以及丙被拍打的聲音。一段時間後,三人皆已累倒,且因酒力發作,三人昏昏大睡。隔日甲先醒來,看著乙的手腕有著明顯瘀青痕跡,甲心中竊喜,心想難得在同事的身上留下「愛的印記」,很想在乙未清醒時,再想辦法將「印記」留深刻一些,此時剛好乙翻身,甲驚嚇閃避時,不小心踩到了乙的手碗,乙被痛醒,查看傷勢,手腕被甲踩得嚴重紅腫,事實上昨夜乙根本沒有被甲打到,乙的手腕瘀青其實是其從小就有的胎記。乙、丙回家後,乙告知丙其有錄下性愛趴的聲音,兩人私下全程聽完後,只聽到甲在性行為時,偶而會呼喊乙的名字,雖知道是有人性行為的聲音,但也沒有除了乙的名字外,有更多其他具體人別的辨識性,丙因此沒有要求乙其他具體事情的作為。 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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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生甲一直對同班同學乙抱有好感,並認為乙應該也對自己有意思。某次營隊外宿,甲便想趁此機會邀約乙發生性關係。當天深夜,甲得知乙在洗澡(營區浴室門可關上但無法上鎖,浴室內沒有乾溼分離設計),便脫光衣服進入浴室,問乙是否願意與他性交。乙大驚失色,因甲就站在浴室門前,且浴室內空間狹小,無處躲避,只能大聲叫甲離開。甲見乙拒絕,轉而詢問那是否可以讓他在這裡「打出來」,同時開始在乙面前自慰。乙回絕,並再次厲聲叫甲出去。甲聽言後沮喪離開。稍後,甲仍不死心,便摸進乙的臥室,再次低聲向床上的人求歡。見沒有反應,甲便逕自躺下,將手伸進對方褲子裡,在小陰唇、陰道口與陰蒂上摩擦揉捏。不料,乙在經歷浴室的事件後不敢回自己房間,而私下跟朋友丙換了房間,因此甲摸的其實是丙。此時丙在睡夢中翻身,甲才看清原來自己正在碰觸丙,嚇得馬上停手,奪門而出。但丙在翻身之時也醒了,知道自己被甲侵犯,深受傷害,事後便哭著將此事告訴了伴侶丁。丁得知此事後怒不可遏,私下找上甲,要甲支付 20 萬「心靈補償金」,並告訴甲,當天晚上發生的事都已被監視器錄下,若甲不從,就馬上提告。但事實上房間裡並沒有裝監視器,這只是丁用來欺騙甲好讓他乖乖付錢的手段。甲信以為真,心中害怕,但大學生手頭哪來的 20 萬呢?於是甲暗地拿了母親的提款卡,知道母親平時喜歡用「1234」當密碼,果然一試成功,使用自動提款機分數次共提領出 20 萬元交給丁。 請問甲、丁刑事責任如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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