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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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財經法組
科  目: 民事財產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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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年近七旬,因為在上、下樓梯時常覺得吃力,認為自己的膝蓋已漸漸退化。有一天看到電視中 A 公司之保健食品廣告,標榜專為銀髮族的需求而調製。廣告中,高齡的知名演員乙不但爬樓梯不是問題,還可以扛著自行車輕鬆上下樓梯。廣告中乙表示,因為他常常服用該牌保健食品,所以膝蓋變得很有力。甲看完廣告覺得很神奇,到經銷的 B 藥局一次買了 10 罐(每罐新台幣 1200 元),按照說明書的指示按日服用。但吃了 3 罐之後,覺得連空手爬樓梯都很吃力,更別說要扛著自行車上下樓了。甲深覺受騙,前往 B 藥局,主張撤銷買賣契約,請求 B 藥局退款,但遭拒絕。甲便狀告 A 保健食品公司、B 藥局及代言廣告之演員乙,先位請求 B 藥局及 A 保健食品公司返還價金12000 元;備位請求 A 保健食品公司、B 藥局及演員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亦為 12000 元。被告等均抗辯:依據研究報告,適度補充該保健食品可以增加關節液的分泌量,對於年長者、體重過重的族群,補充該保健食品可促進關節健康及改善膝蓋疼痛;廣告中老人扛自行車爬樓梯,是為了凸顯保健效果,並非詐欺。請問:雙方之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二、甲於 2024 年 1 月 1 日將 A 機器設備以分期付款方式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價金總額(新台幣)200 萬元,分 20 期支付,各期價金應於每月 1 日支付,而乙僅於支付完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設備所有權。乙於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將 A 設備出租於丙,雙方約定每月租金 1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共25%)
(一)甲於發現乙出租 A 設備後,得否以乙無權出租其所有之設備為由,請求乙交付出租 A 設備所收取之租金?(10%)
(二)若乙從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價金,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設備,以及其占有 A 設備期間之使用利益?(15%)
三、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 1 日與乙簽訂工程合約書,將欲改建經營民宿之 A 屋修繕工程,交由乙承攬施作。約定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於 2 月 15 日開工,同年 11 月 15 日完工,工程款分 3 期給付。甲於簽約當日及同年 7 月 15 日分別給付乙 350 萬元,合計 700 萬元。惟 A 屋修繕工程施工落後,乙又因未依正確方法拆除正面牆和隔間牆,導致 A 屋牆壁結構受損。同年 9 月 25 日甲發現乙欲以舊材料充當新品施作,甲當場制止,並憤而要求停工。另甲向丙租用 B 土地經營光觀草莓園,租期自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12 月 31 日共 5 年,租金每月 2 萬元。查 B 地係丙無權占用 C 縣政府所有之土地,甲在 113 年 12 月 31 日向 C 縣政府繳納 5 年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共 3 萬元。試問:
(一)甲逕行依民法第 495 條第 2 項規定向乙主張解除承攬契約,並請求返還受領之工程款 700 萬元,有無理由?(13%)
(二)甲得否依租賃契約規定,請求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3 萬元?(12%)
四、甲所有之 A 地雖有得通行至公路之路徑,但為更方便通行,乃與鄰地所有人乙達成合意,由乙提供其土地特定部分 X 供甲設定不動產役權,以通行至公路。俟甲為擔保其向丙借款之債務,乃以 A 地供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如甲再次向丙借款時,其得否僅提供於 X 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供丙設定普通抵押權?(12%)
就丙實行其對 A 地之抵押權,A 地由丁拍定之情形,於丁欲利用 X 通行至公路時,乙得否以丁非拍定 X 上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的權利人,拒絕丁之通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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