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主文如下:「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予以取締,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請由程序瑕疵之角度,分析本件大法庭裁定對於實體決定與程序行為二者關聯性所持之見解,並提出個人評釋意見。(20%)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 為違規。(其餘各款規定略) 第 2 項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其餘各款規定略) 第 3 項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兮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二)如駕駛人甲因警察以非固定式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依法舉發其違法行為,主管機關依舉發結果對甲作成裁罰處分。甲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訴訟確定。甲於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取得新證據,可證明警察舉發時使用之非固定式測速儀器未經檢定合格,甲即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申請。請問原處分機關對於甲之申請,應作成何種決定?請依實務及學說之見解分析說明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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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人事總處以公開徵選方式,由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辦理之「111 年至 113 年之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方案,該方案係為協助使全國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購置房屋時有適當貸款管道,爰徵選能提供最優惠貸款條件之國內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公務員甲向臺灣銀行 A 分行申請貸款,然經該行認其所欲申請築巢優利貸之標的為「餘屋貸款」,申請房屋貸款之對象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及相關授信規定未符,故拒絕甲之貸款申請。甲認臺銀之回復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且未依築巢優利貸方案就甲申請案件為實質審核,單方拒絕甲之貸款權利,欲提起救濟,就教於你/妳,請問你/妳要如何建議甲?(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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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甲是國立 A 大學專任教師,因未經核准在外兼課及兼職,經該校教評會,以甲違反《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予以「不續聘」。甲不服不續聘之決定循序救濟,應提起何種類型行政訴訟?(15%) (二)承上題,若甲因遭學生申訴有性騷擾行為,經 A 校性平會調查,結果確認甲有性騷擾行為。A 校遂召開教評會,決議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解聘甲,且 2 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即 2 年內不得受聘於全國其他學校),並報經教育部核准在案。甲不服「2 年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議決,認為剝奪任教時間太長、違反比例原則,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15%) 【參考條文】《教師法》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第 1 項)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第 2 項)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第 1 項)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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