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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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民事法學組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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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對乙有借款債權新臺幣 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另有某林地卻與丙通謀假買賣虛偽登記在丙的名下,仍由甲占有。嗣後甲亡故,未留下遺囑,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即 X、Y、Z 三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X、Y 二人遂為原告未得 Z 之同意,首先,對乙向 A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如數返還借款給 X、Y、Z 三人(下稱 A 訴訟);其次,對丙起訴請求塗銷系爭林地所有權登記(下稱 B 訴訟)。請問:(40 分)
(一)A 法院如何處理 A 訴訟?
(二)B 訴訟經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卻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因而 Z 向 B 地方法院另行起訴,請求丙塗銷系爭林地所有權登記,B 法院如何處理?又是否因 Z 於 B 訴訟有否受合法通知,有否參加訴訟,影響 B 法院對訴訟之處理?
二、住臺南之甲所有座落於新竹之房屋遭流浪漢乙(住於桃園)及丙(住於臺中)無權各自佔住其中之兩間房間,甲知悉後立即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甲於起訴狀中主張,其係房屋所有權人,乙、丙無權占有之行為侵害其權利,訴之聲明則是請求法院判命乙、丙應搬離佔住之房間並返還給甲。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若乙於訴訟進行中主張甲曾允諾其暫時居住該屋,問:乙之抗辯效力是否及於丙?若乙於訴訟進行中搬離該處,另一流浪漢丁趁機搬入乙原先佔住之房間,嗣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丙亦立即搬離所佔住之房間,但丁拒不搬離。甲又以丁為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請丁應搬離無權佔住之房間並返還之,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30 分)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被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提起附帶上訴後,又撤回該附帶上訴,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次提起附帶上訴?又經第三審廢棄發回後之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得否擴張上訴聲明?(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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