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公司為非公發公司,三年前為籌集擴建廠房資金,向特定人即控制股東甲乙丙三人(三人合計共持有普通股 70% ),發行甲種特別股共 100 萬股,每股發行價格 100 元,甲種特別股面額與普通股均為每股 10 元,甲特發行章程未記載發行期限,亦未記載贖回權及轉換權,但有盈餘分配優先權。甲特發行完成之前,A 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分為二次發行,第一次發行 5,000 萬股,每股發行價格 20 元,第二次發行 5,000 萬股,每股發行價格 30 元。但是三年來,A 公司經營狀況很差,甲特的股息累積未發放已經達到 1,200 萬。今年股東會時通過修改章程,將甲特之發行期限改為五年,五年期滿,A 公司應無條件贖回全部甲特,若無法全部贖回,則甲特之股息增加一倍計算,直至全部贖回為止。問: (一)在二次普通股及甲特發行完畢後,若 A 公司別無其他資本公積,亦未曾動用任何資本公積,則在甲特發行完畢時,A 公司應有多少資本公積?(10 分) (二)甲特的股息是依照發行價格還是面額計算,理由為何?(5 分) (三)今年股東會的甲特章程修改適法性如何?請詳細論述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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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家電產品製造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 千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老李為 A 公司之 B 從屬公司的董事長,由於老李為其好友阿峰所設立之 C 有限公司對 D 商業銀行所負債務為連帶保證,為避免個人遭債權銀行追償,乃利用 B 公司之董事長權限,指示該公司主計長,陸續貸與 C 公司款項,迄今尚餘新臺幣 1 億 8 千萬元借款未獲清償,並提列 B 公司呆帳損失。A 公司因百分之百持有 B 公司股份以致受有損害。試問:持有 A 公司股份 15 萬股的小珍可否請求查閱 A 公司或 B 公司之簿冊?其查閱之範圍為何?又小珍可否代 A 公司或 B 公司向老李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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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公司)董事長甲、總經理乙,與該公司財務兼會計主管丙,為隱匿該公司營運虧損,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藉由創設暫付款之會計科目,以降低銷貨成本而虛增淨利,復挪用客戶寄存貨料轉增為太陽公司存貨數量,以調降單位存貨成本,造成太陽公司 105 年第 1 季至 106 年第 4 季各期財務報告虛偽不實。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代表投資人對太陽公司、甲、乙、丙 及董事丁、戊、己提起團體訴訟請求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 於訴訟中,被告太陽公司主張本案不具備交易因果關係要件,理由略為:「詐欺市場理論」為美國法院見解之產物,我國法並無適用之餘地,不得因此推定交易因果關係。此外,太陽公司近年營運虧損一事,已有相關新聞媒體報導進入市場,傳達於投資大眾,進而主張否定本件交易因果關係。被告甲則抗辯,本件財報不實因檢察官搜索太陽公司消息揭露後股價僅有小跌數日,且太陽公司現在股價已經較 105、106 年時的股價高出二倍,投資人並未因財報不實受有損失,本案不具備損失因果關係的要件。被告丁則主張其僅為掛名之人頭董事,並未行使董事的職權,無從知悉財報不實的情形,無須對投資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請分別論述並分析太陽公司(10 分)、甲(10 分)、丁(5 分)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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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二人為大學時起即開始交往之戀人,2019 年 6 月剛畢業時,聽說有小額終老保險的政策性保險,保費低廉,二人便於同年 7 月一同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金額均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每年各需繳交 12,000 元之保險費,受益人則均指定為對方。2024 年 7 月間某日,甲駕車載乙環島旅遊時,因疲勞駕駛而打瞌睡,不慎撞擊在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丙,並因而偏離車道致使右前車頭撞擊電線桿。經治療後,丙仍受有左下肢癱瘓之永久性傷害;而乙亦於車輛撞擊電線桿時,因未繫安全帶而頭部重創導致傷重不治死亡。丙訴請甲損害賠償 200 萬元並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向 A 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4 萬元及因乙死亡所生之保險金債權 50 萬元。然甲與 A 公司均聲明異議,主張解約金債權為附條件債權,未經甲終止契約,該債權尚未存在;且解約金與保險金債權均有一身專屬性,且小額終老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其所生權利,性質上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得否對該等權利為強制執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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