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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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公法學組
科  目: 行政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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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說明行政程序法賦予人民哪三種參與行政程序之權利;說明應包括:此三種權利各自之意義、權利之法定要件與限制。(25 分)
二、甲收到 A 國稅局作出補稅一百萬元之處分,甲不服而提起復查,遭駁回後又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 A 採認為補稅基礎之扣除額五十萬元並未調查明確,遂將原處分撤銷發回 A,命須另為適法之處分。A 嗣後重新調查仍認定扣除額為五十萬元,並再次作成補稅一百萬元之處分,問:A 之新處分是否合法?若 A 重新調查後,認為扣除額應僅為二十萬元,並再次作成甲應補稅一百二十萬元之處分,問:A 之新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三、張三自國外進口一批鍍膜機,欲委由報關行報關。大北報關行為爭取此一業務,向張三表示,其先前有幫李四申報進口類似型式鍍膜機的經驗,建議張三可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申請「國內無產製證明」,作為減免關稅之用。張三信任大北報關行的專業,遂委任其報關,並將申請證明所需,包括型錄、使用說明書以及進口文件等資料,交予大北報關行,由大北報關行代為向產發署提出申請,經產發署核准後,再由報關行向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海關」)申請減免關稅進口。
大北報關行在列印張三傳來的進口機器型錄與使用說明書的電子檔時,發現張三進口的是傳統的電子式鍍膜機,而其先前幫李四申報進口的則是較先進的「真空鍍膜機」,但為了爭取時效,大北報關行遂檢附先前幫李四申請進口的相關檔案,以「真空鍍膜機」為張三提出申請。產發署在書面審核後,同意張三之申請,大北報關行憑此向海關申請減免關稅進口,並以 C2 (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通關放行)的方式申請通關。
(一)產發署核准國內無產製證明的形式,係由申請人填具一式四聯的「國內無產製證明申請書」,該申請書的主旨欄位載明「申請證明事項:申請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其他除了申請人與機器設備的資訊欄位外,並有一個「切結書」欄位,上面載明「『申請人保證上列所填各欄均屬正確,如有違背,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本證明。』以及『申請人保證絕不變更進口貨品適用免稅或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用途,如有違背,願主動向海關補稅,否則願接受海關處罰,絕無異議。』等事項。」而產發署如欲核准其申請,無須製發證明書,而是在該「申請書」的「發文」欄位蓋上機關關防,一聯交予申請人、一聯直接寄進口地海關、所餘兩聯則由機關以及承辦人存查。試問:此一「無產製證明」,應定性為何種行政行為形式?(16 分)?
(二)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發現,張三進口的鍍膜機,只是一般的電子式鍍膜機,國內早有廠商製造販售,除將此情事通知產發署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之規定,以虛報貨名為由,處張三所漏進口稅額兩倍之罰鍰。張三抗辯,其提供給大北報關行的資料均屬正確,是大北報關行擅自更改貨名並以其他文件申請國內無產製證明乃至於報關進口,就此,張三並無責任可言,不應受到處罰。依你∕妳所見,張三的抗辯,是否有理由?(9 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四、我國銀行法第 4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銀行負擔(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對某金融機構進行前開條文所述之檢查作業,遂依第 45 條第二項指定甲會計師處理,惟甲不甚明瞭自己就處理該事務所扮演之角色與權限範圍,為求慎重,故就教於乙律師。乙回覆甲的初步諮詢意見,僅略謂:「此問題牽涉台端係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擔任行政助手、或主管機關是以私法契約羅致私人的方式,而有所差異。」甲聞畢,更感困惑,而求教於你。試問:
(一)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的概念有何不同,其區分實益何在?
(二)該檢查或查核作業,主管機關應以委託行使公權力或行政助手方式為之?
(三)若主管機關擬以行政助手方式指定會計師,應如何甄選出該行政助手?
(四)請依法律與行政法之學理,並附理由說明,本例主管機關得否以私法契約羅致私人的方式,委託甲?
(本題配分 25 分,評分方式原則上依各子題答案內容與整體架構和論述嚴謹度,綜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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