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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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刑事法學組
科  目: 刑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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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曾因販毒被判刑,出獄後在夜店工作,偶而接受友人委託代售搖頭丸。刑警乙為求辦案績效,打算誘騙轄區內有毒品前科者犯罪,再予抓捕。乙輾轉得知甲負債累累,便隱瞞身分與甲結識,逐漸熟絡後,佯稱自己要移民,想便宜出售手中持有的海洛因,詢問甲有無意願買受。甲因從未有買賣海洛因的經驗,加上手邊沒錢,便回絕了乙。數週後,乙重提此事,並表示自己公司破產要趕緊跑路,為求能快速變現,將海洛因售價砍半。由於售價遠低於行情,轉賣利潤近 10 倍,甲終於心動,四處借貸籌足款項後,與乙約在家中交貨。待甲交付價金並收下毒品後,乙立刻亮出證件表明身分,將甲逮捕。甲、乙二人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注意事項:考生無須考慮特別法中的罪名。本案涉及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4 項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二、甲居住於某社區大樓二樓,長年與其鄰居乙因各種細故發生爭執,某日更因管委會事務發生口角,欲將乙除之而後快。某日甲於住家陽台抽菸時,向外一瞥恰好見到乙開車回家,於是拿起陽台上的一塊磚頭用力擲去,雖然甲清楚知道當時兩者相距有將近四十公尺,擲中乙的座車並使乙死亡的機率非常低,但仍執意貫徹其殺人計畫。出人意料的是,該磚頭果真砸中乙車,乙因此受到驚嚇並頓時失去注意力,不慎將車輛撞入社區水池,乙因撞擊昏迷後,溺水而死。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25 分)
三、甲、乙共犯 A 罪,檢察官一開始只對乙偵查起訴,嗣後發現尚有甲為共犯,遂對甲追加起訴。不料在起訴前甲已湮滅所涉案件之不利證據,又乙在被羈押禁見前,緊急打電話告知其女友丙將電腦中與案件有關之電磁紀錄刪除,且交代其父丁出庭作證,偽稱案發當日乙在家中未出門。因甲母戊為醫師,甲央求戊製作其有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書,呈送法院。經過數月審理,法院判決甲、乙無罪,請問本案若干人等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四、臨時起意,甲闖入乙宅行竊,翻箱倒櫃時驚動乙,甲因而將乙制服後,繼續將室內財物搜刮一空;正要離去時,甲突見乙姿色不錯,遂加以性侵;逞獸慾畢,甲被乙開罵,甲惱羞成怒,竟將乙活活勒斃。問:在罪刑法定主義下,司法並無創設構成要件的權限,就甲應如何依現行構成要件規定和法理進行適用,而確定其所具有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認定其所犯何罪?(25 分)
提示:本案並無適用想像競合犯和實質競合相關規定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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