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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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丙組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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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 1、甲 2 與甲 3 等三人與乙同為 X 棟公寓鄰居,乙於該 X 棟公寓一樓開設洗衣店,甲 1、甲 2 與甲 3 分別居住於該 X 棟公寓之二樓和三樓。甲 1、甲 2 與甲 3 等人以洗衣店通風設備不良,乾洗衣物之化學藥劑果味甚重;且該洗衣店顧客在 X 棟公寓騎樓亂停機車,致妨害甲 1、甲 2 與甲 3 等之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故該三人以甲 1 為被選定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乙甲 1、甲 2 與甲 3 各自新台幣 2 萬元之損害賠償金。如被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
(一)選定人當中,甲 3 住在三樓,距離乙所開設在一樓的 A 洗衣店距離甚遠,乙之行為和甲 3 之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涉。故甲 3 為當事人不適格。
(二)乙對甲 2 提出反訴,主張甲 2 位於二樓之浴室漏水已久,卻置之不理,導致乙所在之一樓天花板受潮毀損,故反訴請求賠償其損害 10 萬元。試間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上述乙之兩項主張?(25 分)
二、原告甲女以乙男為被告,提起先位聲明為請求履行同居,後位聲明為請求依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判離婚。若甲女於言詞辯論時提出,追加請求裁判均分甲乙兩人在婚前共同購買之名錶與珠寶一批。此外,甲女並追加丙女為被告,其主張謂丙女與乙男有不倫戀情致妨害甲女家庭,使甲女產生精神與名譽之重大傷害,故請求乙男與丙女應連帶給付甲女損害賠償 2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女之請求?(25 分)
三、甲、乙、丙三人主張各人對丁有金錢債權,已屆履行期,丁卻不清償,反而將其名下唯一的 A 土地讓與予好友戊。甲、乙、丙乃共同向法院起訴,先位主張丁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確認丁戊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備位則以債權人身分請求撤銷丁移轉 A 地予戊之詐害債權行為,包含買賣行為及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起訴後,僅甲、乙能證明對丁有債權,而丙不能證明對丁有債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該訴?若該訴得合法提起,則原被吿各屬何種共同訴訟型態?後甲、乙敗訴,僅甲提起上訴,其效力為何?(30 分)
(二)設第二審期間,戊因擔心訴訟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故又於二審期間將 A 地轉讓予不知上開訴訟繫屬情事之己,若二審法院後續認定上訴有理由而判決撤銷丁戊間之移轉行為,該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己?法院若於二審言詞辯論期間得知戊己間移轉之行為,有何保障己之利益之方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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