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論題(共 50 分,分兩小題每小題 25 分)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709 號解釋(下稱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規範下民辦都更(即下述解釋理由中「人民申請自行辦理」)之行政方式是否合憲,並且若合憲則其憲法要求如何乃作成解釋略以:「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之一環,乃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故縱使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等語在案,除據此宣告當時都更條例部分規定違憲外並闡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當時有部分大法官和學者認為,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理由論述展現出擔保國家理論在我國民辦都更行政法制之實踐。請問: (一)何以在此涉及擔保國家理論?與預防國家有何異同?又基於擔保國家理論,都更條例下民辦都更法制將呈現何種法制結構或特性內涵?(25 分) (二)再者,於都更爭議個案中,若不同意都更之人民向行政法院起訴尋求救濟時,對於民辦都更法制下,主管機關依都更條例經由學者專家等所組成合議制之委員會審議對實施者(即人民申請自行辦理時之實施主體)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准或核定,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其適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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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例題(共 50 分) A 公司擬在 B 市某地區設生命園區,向 B 市政府申請核發許可,B 依法審核後,認定 A 公司符合法定要件而核發許可。附近居民知悉後以該生命園區距離學校與住宅區太近以及相關設施疑慮為由拉白布條抗議並向 B 陳情,主張應遷至他處。B 雖認為 A 申請符合法定要件,但仍考量當地多數居民抗議劇烈而廢棄原先核發許可。惟 A 公司已經於取得許可後投資 500 萬,乃求助於你,你會建議 A 在行政救濟程序上如何提出救濟(至少包括救濟途徑和訴訟種類、訴之聲明)?並為如何實體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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