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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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乙組
科  目: 商事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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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二○二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然而,同屬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一節內之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則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此兩條規定間有否衝突?該如何調和此兩條文呢?2018 年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只設董事而不設董事會。對此種公司如何適用此兩條文呢?(25%)
二、甲公司改選乙為董事長經判定為無效,但乙卻已經由公司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為董事長,其代表公司簽發本票一張給丙,甲公司主張該本票對其無效力,有無理由?何謂權利外觀理論?此理論在此有否適用?(25%)
三、載貨證券上所記載之託運人書面通知事項(在我國法為貨物名稱、件數、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依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為何僅限於須依據託運人書面通知之事項才有推定力呢?載貨證券之其他記載(例如貨物外觀情狀)有無事實上推定力呢?前種推定力與事實上推定力有何差異呢?(25%)
四、何謂保險金額?何謂保險價額(或稱保險利益之價值或保險標之價值)?貨物保險若當事人未為相反之約定,亦無相關之交易習慣作其他要求,則英國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為貨物在裝船地之合理價格。此一保險金額是否亦為保險價額?當事人若有作保險金額之約定,則此一保險金額能否超過保險價額?保險價額或保險金額中,何者為保險人責任之法定最高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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