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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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民商法組
科  目: 商事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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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 50 年前創立 A 股份有限公司,隨著公司成長與擴大,公司的主要業務於 25 年前便逐漸移往中國,但仍在台設有辦公室,前年甲因病辭世,將公司留給子女乙丙經營,但是公司仍為家族企業,家族成員與創始員工仍持有公司大多數的股權;乙身為甲的長子,現在擔任公司的董事長,丙為長女現擔任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乙丙長年奔波於兩岸,丁為甲最信任的財務主管,現亦擔任董事職務,見大陸經濟情況下滑,公司的業務持續萎縮,開始虧損,丁曾於董事會提案將大陸業務出售,但是遭到乙丙與其他董事會成員強烈反對。
(一)A 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兩派意見不合,爭執不下,公司的獨立董事辛遂決定召開股東會,認為應由股東決定是否出售公司在大陸的業務,獲利了結,乙丙身為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怒不可抑,若您身為 A 公司的法律顧問,請問您會給公司什麼法律建議?(25%)
(二)若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大陸業務佔公司總營收百分之七十,丁以自己持股百分之十的大股東身分依照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召開股東會,並提案建議公司應於 2025 年出售公司在大陸的業務,獲利了結;因 A 公司家族爆發紛爭,該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該次股東臨時會,而丁的提案經激烈的股東會爭辯後,丁的提案獲得其他家族成員股東支持,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支持,該案順利通過後,乙身為董事長怒不可抑,拒絕依照股東會決議出售大陸之業務,若您身為乙的律師即 A 公司的法律顧問,請問您又會給董事長乙什麼法律建議?(25%)
二、甲所有自用小貨車,原係 A 公司所有。A 公司就系爭車輛曾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責任保險與車體損失險。A 公司於民國 113 年 8 月 4 日將系爭車輛所有權讓與甲。但未向 B 保險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責任保險與車體損失險之異動申請。甲之受雇人乙於 113 年 9 月 6 日中午,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某地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因疏於注意與丙發生車禍,致丙受有頭部外傷引起顱內出血合併心肺衰竭死亡。甲後與訴外人丙之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和解金新臺幣 255 萬元(含保險理賠金)。甲檢附相關資料向 B 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B 保險公司僅就強制責任險部分給付 150 萬元保險金,至於任意責任險部分之保險金 100 萬元,則拒不理賠。
相關契約條款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10494687 號函核淮「第十三條保險權益之移轉」:「要保人或列名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者,本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二)任意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一條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之移轉: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本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
試問:
(一)保險人之風險評估權,試列舉兩項我國保險法規定以為說明。(10%)
(二)當事人就保險標的物所有權轉讓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保險契約將產生如何影響?我國保險法有如何之規定?(10%)
(三)保險契約可否轉讓?保險人就保險契約之轉讓,應考慮那些問題?(10%)
(四)前揭案例事實,B 保險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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