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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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公法組
科  目: 憲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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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法庭於「國會改革法案」判決(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中關於「總統應否至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議題,約略論及總統與立法院間並無權力從屬或監督負責之憲法權力關係,而因此認為總統並沒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請參考上述憲法法庭之見解,以及相關憲法法理,析論以下問題:憲法第 69 條「立法院還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如總統確實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立法院得否拒絕?以及憲法第 44 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即總統如因某院與立法院發生爭執(且別無憲法規定解決方式),擬邀請該院院長與立法院院長會商解決,立法院院長得否拒絕?(25%)
二、大法官在關於職(營)業自由(工作權)的案例中,多有以下(類似)論述:「憲法第 15 條規定之工作權,旨在保障人民之職業自由,包括自主選擇職業及從事相關業務行為之自由,法律對於工作權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本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如欲加以規範,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及「關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即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始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某甲開設餐廳並親自掌廚,依相關法律規定餐廳廚師須具備有「餐飲證照」,某甲即考試獲取之。而開設餐廳後,不定時均會有衛生或消防人員為相關食品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檢查,甲對此更認為不勝其擾。甲認上述「餐廳廚師須具備證照」以及「各該食安及消防管制」之相關法令均不當侵害其營業自由,應屬違憲。
請問如何以上述大法官的見解以及憲法法理,對本案相關系爭法令為合憲性的審查?(25%)
三、X 為某私立 Y 高中之學生,依該校之校規,在學期間禁止報考汽車及機車駕照,並不得燙頭髮。X 生於 3 年級時,未向學校報備,即自行考取汽車駕照。其後,X 生受匿名檢舉其考取汽車駕照而被校方發現。Y 高中乃對 X 生提出嚴重警告,並命其一定期間提早到校,由 X 生之導師進行輔導。之後,於輔導期間,X 生屢次不服導師之管教措施,並違反校規燙頭髮。於發生上述事實後,Y 高中開會認 X 生於輔導期間,違反禁止燙頭髮之校規,乃決定將 X 生退學。基於以上事實,請依我國現行法規範、司法實務見解及主要學說論述:
(一)X 生燙頭髮之自由是否屬憲法所保障之人權?若屬憲法所保障之人權,其具體內容及根據為何?(25%)
(二)X 生若不服 Y 高中之退學措施,則 X 與 Y 兩造私人間,有否直接適用憲法上人權規定之可能?於我國現行法規範及實務見解下,X 生如欲進行法律上之爭訟,應循何種管道尋求救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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