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係國立大學 A 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因屢次違規停車及未貼停車證,遭 A 以 A 校行政會議通過之車輛管理要點規定處以違規處理費共計新台幣 1500 元,然甲迄今並未繳納。甲已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符合 A 校學則所定畢業資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授予畢業證書之規定。惟 A 校車輛管理要點則規定,學生未繳清違規處理費者,得暫不發給畢業證書。甲認為 A 校車輛管理要點規定對學生車輛入校違規處以違規處理費並不合法,因此,拒繳違規處理費。甲辦理離校時,因未繳納違規處理費,A 校則暫不發給畢業證書,並要求甲繳納違規處理費後,再發給甲畢業證書。 (一)國立大學 A 訂定之車輛管理要點,其法律性質為何?其可否作為收取違規處理費之依據?(25%) (二)A 校車輛管理要點規定,學生未繳清違規處理費者,得暫不發給畢業證書。請自行政法一般原則評述本項規定之合法性。(25%)
|
二、甲為中華民國籍人,與越南籍乙在越南辦理結婚登記。嗣乙持越南結婚證書向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代表處以甲、乙於面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為理由,駁回簽證申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不服駁回簽證申請處分,得主張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又其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訴願?(20%) (二)若訴願程序未獲救濟,甲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其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30%) 參考法條: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